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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刑满释放再次抢劫故意伤害他人
发布时间:2012-06-19 15:08: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文平)   6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故意伤害案件,一审法院以抢劫、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熊州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熊州,男,32岁,农民,江西省丰城市人。 2005年1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熊州窜至丰城市曲江镇密岭村委会三达村旁的曲江绮思井,找到刮煤渣的货场老板甘国信,以甘国信偷了他煤渣为借口,对甘国信追打,并持刀相威胁,当场抢走了甘国信人民币3000元。2011年12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熊州在丰城市上塘梅苑小区附近搭乘夏甘中的出租车前往曲江镇,当车行至建新煤矿时,被告人熊州嫌车速太慢,要夏甘中把车让给他开,并从身上拿出工具刀对着游进行威吓,夏甘中则停车,当游开车门下车时,被告人熊州用工具刀划伤夏甘中的右手掌,并将出租车开走,夏甘中及时报警 ,公安民警在上塘镇弯里村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并追回出租车还给了夏甘中。经法医鉴定,夏甘中伤势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威胁,当场劫取甘国信300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熊州故意持刀伤害夏甘中,致游轻伤乙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熊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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