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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法院注重说服疏导化解社会矛盾
发布时间:2012-06-15 10:22: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昭辉)   “要不是你们的引导,我还一直认为在法院离婚就得判决,原来在法院也是可以协议离婚的,我们好合好散的结果对双方和小孩都有好处。”6月14日,原告岳某领到调解书时对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说道。这是该院重视案件审理的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一个缩影。

  今年以来,长汀法院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总结推行“全程疏导式工作法”,大力倡导以“疏导”促调解的工作方法,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救助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1-5月,民事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914件,调解撤诉率为80.04%。

  该院注重审前疏导,把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在立案阶段,注重诉讼风险疏导,以发送书面风险提示书,并口头告知有关诉讼风险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对纠纷解决形成理性预期,从而优先选择调解手段解决纠纷;注重立案调解疏导,以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告知书等方式,告知判决与调解区别,让当事人了解调解的诸多好处,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通过谈话、交心缓和当事人过激情绪,有序引导双方当事人调解。

  在一起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严某于2011年2月未经原告江某同意,擅自授意被告李某以原告江某的姓名作为法定代表人,向某工商局注册了某服饰织造有限公司。2012年3月,原告江某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低保待遇手续时,被告知其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江某感到蹊跷,明明是困难户怎就成了法人代表,后经了解得知系严某授意李某擅自以自已的姓名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公司。一恕之下,将严某、李某告上了法庭。2012年5月,办案法官先后4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辩法析理,以疏导的方式经促使被告严某承认错误,同意申请注销以江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并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825元,及时化解了矛盾。

  同时,该院不断加强审中调解,把纠纷解决于法院之内。在审理阶段,注重风险再告知、调解再引导,当事人听到不同领域法官对诉讼风险的再次告知和调解的再次引导后,增强了诉讼风险的意识和坚定了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注重释明权的运用,通过对当事人存在的法律疑惑及事实、证据方面的不解加以解释,引导当事人从风险、效益、效果分析中权衡利弊,从而主动接受法官指导下的调解;大力探索疏导式庭审,在庭审中通过用疏导式的语言、语气,舒缓当事人之间的情绪,纯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立面,为引导双方调解创造条件。

  2012年2月,原告陈某以无感情基础、又分居多年、感情破裂要求与丈夫戴某离婚。法院受理后,及时向被告家人送达了应诉材料,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其家人也未对原告要求离婚一事提出任何意见。办案法官被告家走访,并经多方打听,才了解到被告长年来很少回家,现因犯罪正在外地监狱服刑并即将刑满释放。法官赶在被告释放前到监狱开庭审理,听取被告的意见。在监狱开庭时,被告对庭审极不配合,更不原意调解,经疏导,被告终于答应刑满释放后处理好离婚事宜。被告被释放后,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经过长时间的调解、协商,原、被告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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