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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调解中平衡企业与农户的关系
作者:武文文   发布时间:2012-12-17 11:25:23


    一、简要案情

    2010年秋,秦皇岛丘比特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赊购卢龙县刘田庄镇、蛤泊乡及昌黎县部分农户的葡萄,欠款达1300万元。因受金融危机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秦皇岛丘比特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资金短缺,未能在2011年4月兑现拖欠农户的葡萄款。为此部分农户上访告状,并拉土堵塞了该公司的大门,矛盾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为保护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卢龙县法院提前介入,在县政府领导和其他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1年5月5日裁定对被申请人秦皇岛丘比特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价值1300万元的酒葡萄原汁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自行变卖。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有958户农户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积极与企业协商,并主动联系帮助企业多方筹措资金,2011年7月30日在卢龙县法院主持调解下,4户农户撤诉,954户农户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2011年8月10日前给付954名农户50%的葡萄款495万元,下欠50%葡萄款由被告于2012年1月10日前付清,并以被告1220吨酒葡萄原汁(价值671万元)作担保。为了将酒葡萄款及时准确顺利的发放到每位农户的手中,民二庭干警放弃了周末休息时间,加班加点。经过干警四天努力,于2011年8月3日至8月6日,将495万元酒葡萄款如数发放到农户手中。

    二、调解过程

  通过多年的审判经验,主办法官胡秀春总结出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要落实“三步走”,尤其是在针对特大群体性案件,调解工作就更要有战略、有步骤的进行,才能使双方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才能保证调解工作顺利的进行,争取实现双方满意,案结事了。调解工作“三步走”的第一步就是要找到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纠纷点所在,也就是找到“矛盾点”,虽然只是一个点,但这却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只有矛盾点抓对了,调解工作才能更加有实效,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抓“矛盾点”的工作是一项技术活,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法官只有基于丰富的审判经验才能直击矛盾要害,抓到案件的“矛盾点”。在接触案件初期,民二庭干警对着厚厚的案卷也是一愁莫展,不知该从哪里下手,通过一段时间的阅读案卷和准备工作的进行,首先于5月6日当天查封了丘比特公司的葡萄酒汁,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在查封时,办案人员与丘比特公司的负责人和员工都进行了交谈,了解到该公司信誉一向良好,此次矛盾的产生确实是因为经济危机导致的连锁反应,还有受到昌黎地区葡萄酒厂被焦点访谈曝光进而导致周边地区企业销量下降的直接影响,才使该公司出现了违约的情形,目前该公司处于瓶颈时期,帮助丘比特公司渡过难关不仅关乎企业个体的发展,更是与该企业上千名职工的生活息息相关,也会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胡秀春庭长也与原告方接触,了解到他们也需要这笔葡萄款来满足生活所需,葡萄款不能落实,上千户的农民吃不下,睡不香,成为了他们的心头病,诉来法院是对法院的信任,如何让上千的农户尽快拿到多达1300万元的巨额葡萄款也是干警们一直思考的问题。本案虽然涉案人数众多,但是“矛盾点”却很明显:如何平衡农户与企业间的利益关系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找到了矛盾点就要分析矛盾形成的原因,这也是做好调节工作所必须进行的“第二步”。分析矛盾成因是在审判实务中很容易被忽略的一步,多数案件只要找到了矛盾点,针对矛盾点做简单的调解工作就可以达到良好的效果,但是,针对复杂的案件,必须逐条分析矛盾成因,只有将矛盾的成因分析全面,才能一对一的找到解决矛盾的办法。本案件中双方矛盾纠纷的形成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首先,经济危机和具体事件的影响下企业的经济状况不好是导致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企业付不起拖欠已久的葡萄款的事实使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走向了对立的层面;第二,农户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受少数人组织,采取激烈的处理办法,激化了企业与农户的矛盾,比如在双方交涉初期,农户推来了大量的土堵住了丘比特厂子的大门,他们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影响,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使企业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从而使使事态扩大,矛盾升级,引发了恶性循环;第三,政府工作不到位,在处理该矛盾时,村干部乃至乡镇领导都没有足够重视,他们的不作为导致了农户的恐慌,如果在矛盾发生初期,乡镇政府能够早发现、早重视,积极配合法院给双方做工作,无疑会让农户更放心、让企业更安心,更容易化解双方矛盾。

  做好调解工作的决定性的一步就是“第三步”,也就是针对矛盾产生的原因找到解决矛盾的办法,从而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完成调解工作。本案涉及到对企业发展的保护和农民权益的保护,民二庭庭长胡秀春立足于这两点,积极与企业沟通,阐明企业发展原材料离不开农户,就像鱼儿离不开水一样,企业发展的根本在农村农民,使企业认识到这起案件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另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组织召开乡镇干部和各村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讲明农民增加收入要依靠企业的发展,扶持企业发展也就是农民致富的命脉。通过多次工作,促使企业与农户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达成双方的共识和相互理解,认识到双方是互利关系。7月30日,经过双方的交涉,终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为了使调解协议的内容得到尽快得到落实,使农户早日拿到葡萄款,在此基础上,又变更了保全措施,变死封为活封,并为企业联系买家,农户主动将企业大门开通,企业变卖酒葡萄汁的款项交到法院一部分作为担保,大部作为企业流动资金,从而盘活了企业,也使农户剩余葡萄款的获得有了保障。  

    三、调解启示

  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在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通过积极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来促进社会和谐。为此,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一是在服务大局上下功夫。要把更好地服务大局作为调解工作的着眼点,发挥调解工作的积极推进作用。对事关改革发民稳定和案件,坚持做到调解优先、工作到位、双向协调、全程主动。建立案前调解、跟踪调解制度,力争多调少判、及时化解纠纷,实现审判效益的最大化。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做好做强民事调解工作,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下岗职工集体索要拖欠养老保险费纠纷等涉及面广、矛盾集中、解决不好容易引发连锁反应的案件,摆放到调解工作的重要位置,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切实做到稳控好调处好。

  二是在维护群众利益上下功夫。人民法院要把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作为调解工作的立足点,发挥调解工作的稳妥保障作用。重视做好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案件的调解工作,无论标的额大小,都做到悉心调解,不让权利方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三是在搞好利益平衡上下功夫。人民法院要把更好地贯彻公正司法原则作为调解工作的支撑点,发挥调解工作的双重保护作用。坚持从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实际利益共赢的角度出发,做好调解工作,尽量使争议各方的权益得到积极合理、彰显人性化的保护。通过和当事人算信誉帐经济帐等方式,主动劝导义务主体积极参与调解,引导权利主体全理主张诉请。在工作中,严格做到“三个不调”,即有违公正不调、利益缺乏保障不调、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调。

  四是在追求效果统一上下功夫。要把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调解工作的强化点,发挥调解工作的能动调整作用。对“三养”纠纷案件,坚持以调为主,以教促和。对涉及集体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坚持一面调解,一面听取职工方面意见,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企业职工的实际利益,尽量使调解工作实现效益增加,促进和保障各方发展。不仅使矛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还要尽量使协议内容更具有可行性,从而使协议内容尽快得到兑现,只有切实进行“答得了成,履得了行”的调解工作,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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