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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及时调处民事纠纷
作者:郑新博   发布时间:2012-12-26 10:37:27


    最近我庭遇到一起典型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似乎是简单的借用物品不还的关系,但却矛盾尖锐,很长时间没能结案,深入了解案情之后发现原来还有其他隐藏的问题。最后通过法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行有效的调解工作,本着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目的,妥善解决了这起民间财产权属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介绍: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原告刘合录因财产权属纠纷起诉边大乐,要求其立即归还借用的建筑工具龙门架一套(包括提升架、吊盘升降机、电机、油丝滑轮),小搅拌机一台,电缆两条(40米)。本院受理该案后对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发现本案案情简单明了,证据确实有效,但由于被告态度非常恶劣且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说话语气很强势,有明显的逃避法律的意思,使案件无法结案,考虑到如果一判了事,极有可能造成执行困难,一方面给被告造成逃脱责任的机会,一方面使原告遭受无故损失。于是,合议庭人员多次到被告家里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以期能把此案调解下来。

    案件调解过程

    在与被告边大乐交谈中发现与之沟通非常困难,他根本不听你讲道理,只是一味的对本案事实予以否认,还对原告进行言语攻击。于是主办法官无功而返。回到法院,合议庭人员在一起商讨,认为这不仅是借与还的关系,原、被告双方似乎之前就有矛盾,使被告对原告情绪很激烈。于是我们的法官首先要从当事人的脾气性格入手。鉴于此人是一个火爆脾气,心直口快之人,没有什么文化,也不懂什么法律等特点确定了调解方案。首先与他交朋友,把法官的架子放下,用老百姓的方式与之沟通。当他发现这个法官不错,就像自己的朋友一样,渐渐从心理上与我们贴近了。然后再从原告及被告的邻居、朋友处了解到原、被告之前曾有过合作关系,原告脾气倔强言语中伤了被告,于是被告怀恨在心,故有心不还原告建筑工具。然后法官找到原告,说明情况,让其对被告道个歉,认个不是。最后法官又不厌其烦的找到被告,把利害关系于之讲清楚,要使之设身处地的站在原告的立场上想问题,且原告提供有充分的证据,也有被告自己的签字,在巨大的事实面前,被告在口气和表情都缓和了下来,答应与原告坐下来谈一谈。经过反复的撮合,被告给原告写下了返还借用的建筑工具的字据且在十日内已执行到位。当我们把调解书送达到被告时,被告还称我们的老法官为老兄说:“其实我不是不想还,就是我这脾气受不了原告(刘合录)那个态度,当时因为着急用这工具没有办法才借他的,他老大不乐意还说话中伤我。见他认个错我这心里舒服多了” 。

    案例评析

    民间财产权属纠纷一般是因借用人违约即不能按期归还借用财产或拒不给付借款利息而引发的纠纷。这种纠纷往往发生在亲属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合作人之间等,大都是给予信任为之,所以也极易产生矛盾,借款人常常是因某种时机困难才向出借人借款,由于借贷双方大多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借款基本是口头约定,手续都过于简单,有的只写个借条,有的连借条都不写,甚至有的归还借款连借条都没有收回,所以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就很难说的清楚。对于这类纠纷的调处,调处人员应先搞清纠纷基本事实,当遇到纠纷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的情况,首先应给当事人明白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时没有打借条,应告知原告因举证不认可的法律后果,同时应给被告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使被告感受到借款不还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当思想工作做通后,调处人员应抓住调处时机,促使双方造成调处协议。

   总结民事调处的方法及经验

   第一、说服教育调处方法。在调处过程中,调处人员应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为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缓解双方对立的情绪,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针对具体问题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并在给双方进行说服教育时,可以结合具体情况给双方当事人提出一些调处方案,引导双方当事人能自愿接受调处,并自愿达成调处协议。  

    第二、直接进行调处的方法。对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纠纷,为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处人员可在纠纷受理后,直接采取简便的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处,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住所就地进行调处,这既可方便当事人之间的调处,又可避免矛盾激化,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第三、“面对面”和“背对背”相结合的调处方法。调处人员调处一般都应是以“面对面”的调处方法进行,由于有些纠纷不便“面对面”的进行调处,如婚姻纠纷、追索赡养费纠纷、追索抚养费纠纷,以及带有群众性和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调处时,调处人员在给双方做必要的思想工作之后,为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也可采取“背对背”的调处方法,即分别给双方当事人调处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处协议。  

    第四、变“说情”为“说服”的调处方法。民事纠纷一般多发生在一定的家庭之间、亲属之间、朋友之间,一旦引起纠纷,往往是一方或双方的亲朋好友利用各种关系说情,这种说情风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矛盾纠纷的正常调处,为此,调处人员在调处时便通过说情人给当事人做调处工作,由于说情人与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关系,他们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又了解一些具体情况,若是给说情人做通思想工作,变“说情”为“说和”地帮助调处人员做调处工作,这既可防止“三案”的发生,又可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实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

    第五、“走出去”,“请进来”的调处方法。在以往矛盾纠纷审理中,调处人员都是将当事人通知到调处中心来做调处工作,由于有些当事人身体不好,加之交通不便,调处会给当事人增加许多负担和不便,为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有些调处人员不怕辛苦,亲自上门给当事人做调处工作,使当事人感觉到调处人员是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也就拉近了调处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产生了亲和力,这种“走出去”的情、理、法融合的调处方法已受到社会普遍赞成,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第六“冷处理”的调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调处民事纠纷都是宜早不宜迟,因民事纠纷越拖越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矛盾激化,但有些民事纠纷则相反,往往是不宜过早调处,如离婚纠纷、赡养纠纷等,这些案件大多是双方因故发生矛盾而引起民事纠纷,由于双方尚在气头上,若此时进行调处,必定是事倍功半。对于这类民事纠纷,可采取“冷处理”的方法,要给双方一些思想斗争和回心转意的过程,在这个阶段,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其亲朋好友都会给他们做一些和解工作,这就有可能解开纠纷当事人心理上的疙瘩,使双方消除隔阂,这时调处人员再行调处会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安国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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