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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首例“量刑规范化”案件二审当庭改判
发布时间:2012-06-12 17:17: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解娟 王刚)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赵欲普诈骗案。这起案件是自2010年10月1日全国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以来黑龙江省首例二审当庭改判的刑事案件。

    法院查明,2009年11月26日21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40号,被害人宋某某男友金某伙同裴某(另案处理)等人将两人打伤后逃跑。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欲普以能帮金某摆平打人的事为由,编造各种理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宋某某钱物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欲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已返还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欲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欲普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欲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当庭自愿认罪;2、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3、编造可以通过送礼不追究他人刑事责任,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4、诈骗8次。上述量刑情节,一审法院均已予以考虑。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和情节严重的情节均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判主刑量刑畸重,应予改判;鉴于上诉人在一审宣判前已全部退赃,并综合考虑上诉人赵欲普缴纳罚金的能力,原判附加刑偏重,亦应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综合以上因素,作出判决: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中对上诉人赵欲普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赵欲普犯诈骗罪;2、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赵欲普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3、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赵欲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该案审判长介绍,因这起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实施了新的司法解释,其量刑起点、量刑标准、量刑情节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规范,所以选取此案作为庭审观摩案件,邀请了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哈尔滨市法院系统刑事审判全体干警,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各区检察院公诉科全体干警进行观摩,同时邀请市委政法委领导、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检查督导工作组及省法院领导也参与旁听并指导。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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