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是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重要举措,自中央部署新一轮司法改革工作以来,地处祖国边疆的云南省三级人民法院有何举措,效果怎样?带着这些问题,2012年10月11日上午,笔者采访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
笔者:田副院长您好! 2004年12月,中共中央全面启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2008年,中央再次提出4个方面、60项改革任务,将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推向新阶段。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在全国司法改革的大潮中,云南法院司法改革取得了哪些成就?
田成有:好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通过结合云南法院的实际,我们云南法院的司法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我们的司法改革,主要从优化司法权配置、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大方面着手,注重“六个突出”:一是突出司法公正;二是突出人权保障;三是突出司法为民;四是突出和谐司法;五是突出科学发展;六是突出自身特色。通过这些改革,不仅进一步促进了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而且,通过切实的司法改革成果,让广大群众更加认同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笔者:那云南司法改革中,呈现了哪些亮点,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吗?
田成有:云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司法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我简要谈谈呈现出的五个改革成果亮点:一是我们在全省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制度,让量刑更加公开透明;二是我们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力度,让司法权的运行更加阳光;三是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民众积极参与司法活动;四是建立刑事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查控机制,让刑案中的财产流失降到最低;五是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让司法充分发挥扶危济困的作用。
笔者:下一步,云南法院在司法改革上有何新的打算?
田成有:司法改革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虽然我们在司法改革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赢得了社会的支持和认同。但是,面对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我们不能骄傲自满,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下一步,云南法院将进一步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深化司法改革上下功夫,在落实司法改革措施上见成效,在巩固司法改革成果上求提高,提升法官队伍素质,提升司法水平,努力实现云南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新发展。我们云南全省三级人民法院的近万名法官,将继续牢记人民司法的主题,脚踏实地,锐意改革,通过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以成果的制度化来保障司法改革的实效。
核心解读:云南法院司法改革五大亮点
亮点之一:让量刑更加公开透明——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制度
【改革动因】长期以来,受我国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量刑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及其相当于定罪而言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法院和法官的量刑活动被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量刑不均衡、“同案不同判”问题不同程度存在。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人民法院的量刑工作面临新考验,定罪正确、量刑均衡,以及量刑规范并公开透明成为人民的基本诉求,量刑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举措】2007年8月,最高法院指定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法院为全国第一批试点的五家法院之一参与试点。2009年4月,云南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会议纪要》,全省司法机关开始协调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2009年5月中旬,根据最高法院的通知要求,云南高院成立了量刑规范化领导小组,并结合云南省的试点经验和做法,制定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从9月26日开始,分四期对全省近1300名刑事审判法官、240名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量刑规范化改革基本情况和最高法院、云南高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性意见、电脑量刑辅助系统的操作与运用等。2011年4月下旬,云南高院又及时组织了全省十七个中院的专门人员进行《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培训,并在全云南高院逐级落实、铺开,量刑规范化全面试行在云南省进入快车道。
【改革成效】一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的执法观念发生了很大转变。目前量刑纳入庭审的理念已深入广大刑事法官心中,绝大部分法官已熟练掌握了量刑、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以及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二是有力促进了量刑的科学化阳光化。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控辩双方都参与到量刑过程中,确保法官廉洁安全,公正办案,提高办案效率。三是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了云南省司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推动了整个刑事司法工作向前发展。不仅省法检司联合发文,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与检察院也联合制定了《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实施办法(试行)》,安宁市法院2010年会同同级检察院、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将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推动了侦查、起诉、辩护和刑事审判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推动了整个刑事司法工作的发展。四是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通过量刑纳入法庭审理,能有效减少被告人对社会的对抗,认罪悔罪,心悦诚服地接受刑罚惩罚。通过全面试行,云南省刑事案件的量刑情况在总体上保持平衡,个案之间、地区之间量刑更加均衡,刑事案件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当庭认罪率、和解率、退赔退赃率、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有利推动了社会矛盾化解,诉讼各方参与庭审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五是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以玉溪市元江县法院为例,元江县法院自试点以来,半年无一例上诉、抗诉和上访,创新了社会管理,加强了社会监督。
亮点之二:让司法权的运行更加阳光——深化司法公开
【改革背景】司法公开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国际社会确认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人民法院与时俱进、面向司法改革潮流、提升司法品质、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正确举措,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改革举措】云南司法公开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公开内容从“有选择”的审判公开延伸到立案、执行、审务等“全方位”的公开,公开范围从“当事人”到“全社会”,公开深度从“浅表”到“实质”,公开平台从零散的各部门转变为“集中”的“一站式”服务窗口。主要措施有:
——完善立案公开。各级法院积极开展“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活动,设置必要的桌椅、文具和饮水设施供当事人使用,配备专人接访当事人。云南高院还专门设置便民服务室,为来访群众和当事人提供材料打印、电话传真、网络等服务设备,并设置残障设施,开通绿色通道,为军人、军烈属及老弱病残孕优先办理各项事宜,改善接待环境,体现司法人文关怀。2011年,云南高院还将立案工作思路从单纯的诉讼审查转变为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将原单一的立案大厅建设为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和调解、司法救助、信访接待、举报投诉等十六项功能为一体的多层次、全方位、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集中对外诉讼服务功能,减少周转环节,便民利民。
——健全庭审公开。健全规范开庭公告制度,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子屏幕等载体公布开庭相关信息。建立庭审网络轮播责任制和选题报送制,加强庭审公开的审核、发布和管理机制建设。自2009年7月以来,云南法院网与新华网云南频道合作,共同制作庭审网络直播节目,在线观看人数高达60多万人次。各级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律师等旁听庭审。
——深化执行公开。公开案件执行程序和工作信息,对重大执行案件或者社会关注案件,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适时将各环节信息、标准、依据等向社会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有效解决了利用公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下落,利用银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帐户的问题,这一做法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的充分肯定。
——扩大听证公开。自2009年起,云南高院扩大听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坚持重大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听证审理。制定指导性意见,规范听证案件的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到监狱旁听服刑人员的减刑案件审理,扩大减刑审判效果。
——规范文书公开。云南高院制定了《裁判文书上网(互联网)工作流程规定》,规范裁判文书上网管理。
——创新审务公开。各级法院采取设置法院网和网络查询系统、设立“法院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法院工作方针政策、审判信息和指导意见、调研成果等,让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职能、审判运行、队伍管理等情况,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向省内主流媒体发布法院重大工作举措、事件和公众关注的案例等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创办电视节目《与法同行》,在云南电视台每周播放案例和基层法庭情况,宣传基层法院工作。
【改革成效】一是司法理念得到更新。向社会敞开司法大门,让民众接近司法,知悉司法活动,已成为云南省各级法院的自发意识和自觉行为。二是规范了执法行为,有效促进了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三是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了司法民主水平。四是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法院工作更加规范文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亮点之三:让民众积极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改革动因】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有助于与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发挥自身特点,增强裁判透明度,让民众更了解、知晓法院工作,更好地诠释司法公正,消除各种对司法的猜疑、误解和不满。
【改革举措】一是认真选任人民陪审员。2010年云南高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调整了云南高院指导人民陪审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要求各中基层法院成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有条件的法院争取成立专门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加强人民陪审工作。注重吸收来自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包括来自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教师、社会团体人员、城乡基层干部、普通群众、农民等,陪审员来源广泛,行业分布均衡,职业结构合理。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特点。人民法院确保陪审员有职有权,保障人民陪审员“既审又判”,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权利。最高法院明确凡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除使用简易程序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云南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还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利技术纠纷、医疗纠纷案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其它类型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昆明、曲靖、玉溪等地还对人民陪审员按专业进行分类管理,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从对应的专业小组中抽取,如审理少年犯罪案件从教师陪审员中抽取,充分发挥法官与陪审员的互补作用。三是积极培训人民陪审员。各级法院相继采取庭审观摩、案例教学、专题研讨、经验交流、人民陪审员论坛等方式开展人民陪审员任职培训。五华区法院组织陪审员到北京大学培训,文山中院组织全区8个基层法院的陪审员集中观摩庭审,少数民族陪审员并参加双语培训,部分法院还为陪审员订阅法律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料供陪审员自学。四是规范考核人民陪审员。云南高院下发了《人民陪审员考核暂行办法》,要求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登记制度,规定了考核方式方法及奖励措施,考核结果通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和社区,规范对陪审员的考核。五是落实陪审工作经费保障。2010年法院进行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在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大力主持下,人民陪审工作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一拨付,并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从制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入推进的难题。
【改革成效】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充分反映社会意见和要求,扩展了公众了解认知司法活动的渠道和范围,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凭借在当地群众中的较高威信和“平民性”,拉近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使当事人对法院更有亲切感和信服感,更易于诉讼调解,服判息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提高执法效率。同时,人民陪审工作的有效扩展,吸纳了一大批熟悉社情民意、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能够使法官第一时间掌握社会主流价值动态,弥补法官对相关知识的欠缺,使裁判结果更加符合法律和社会准则,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亮点之四:让刑案中的财产流失降到最低——建立刑事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查控机制
【改革背景】“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各地、各级法院的老大难问题,民事、刑事案件均如此。多年来,刑事案件中财产刑执行率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判决部分难以到位的现象严重,一方面使得刑罚目的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另一方面也成为影响人民法院执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如何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部分的空判率居高不下的事实,必须对被告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清楚了解,全面掌握,有效控制。在这一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机制适时而出。
【改革举措】2009年8月,在红河中院的积极推动和红河州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红河中院、检察院、公安局共同开展了“对故意杀人等三类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开展调查机制”的探索和实践。2011年年初,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云南高院确定以红河中院为试点,进一步探索、建立对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清查、登记、保全机制。红河州政法委专门成立了“红河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领导小组”, 红河中院草拟了《红河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和可以采取的调查与控制措施。随后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红河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进行查控的职责要求。同时,红河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也相继制定并下发《红河州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实施细则》、《红河州公安机关开展犯罪嫌疑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实施办法》、《红河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红河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改革成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判前调查、控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创新。通过试点,这项机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查控工作取得较大突破。附带民事案件的履赔率明显提高,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一定保障。二是大大缩短、压缩了犯罪嫌疑人恶意藏匿、转移财产的时间和空间,最大限度地提供了对被害人实施经济补偿的可能性。去年4-10月份,红河州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39件,涉及被告人459人,裁判金额人民币18829550.8元,实际兑付人民币7661097元,占总裁判金额的40.69%,兑付率较试点前同比提高18%。三是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上升,提高服判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执行和信访积案。今年4 -10月,红河州两级法院附事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结案339件,涉及被告人459人。其中,调撤结案126件147人,分别占总结案数的37.19%和被告人总数的32.03%,调撤协议金额人民币7289158.32元,实际已兑付6069028.3元,占协议金额的83.26%,同比增加了13%。四是负有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财产刑履行义务的服刑人员履行率明显增加,附带民事和财产刑判决得到一定程度的执行。为了切实加强对服刑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力度,红河中院制定了《关于将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情况纳入罪犯减刑条件之一进行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州中院多次深入辖区内的云南省小龙潭监狱和建水监狱,为近4000名服刑人员宣讲和阐释《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该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起至9月末,各监区报送的涉及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减刑案94件,共执行(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金额达人民币563123.50元,打破了长期以来罪犯在服刑期间基本不可能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局面。
亮点之五:让司法充分发挥扶危济困的作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改革动因】云南全省129个县市中,有73个国家重点扶持县,5个省级重点扶持县,2008年全省贫困人口约占全国贫困人口的十分之一。而近几年来,各类案件处于高发态势,特殊的省情反映到司法领域,即涉诉人群中贫困人口比例较高,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比重大。2008年云南清理出历年执行积案8万余件,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达72264件。在这7万多件案件中,又有近1/5的案件因执行申请人生活极度贫困。特别是对于遭受犯罪侵害后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赔偿权的实现更加迫切而现实。在得不到赔偿,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障来缓解生活、医疗困难的情况下,有的涉诉特困人员可能采取一些不理智行为,或者无限上访。2008年在云南全省清理的8万余件执行积案中,有近86%的案件属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些执行积案的申请人中有20%属于生活极度贫困人群。为帮助涉诉特困群众渡过难关,让这部分弱势群体恢复自救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云南高院提出了创立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构想。
【改革举措】2008年7月,经与宣威市党政领导协调,云南高院以宣威市为试点建立“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确定了一项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推动,党委、政府、法院、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各方面共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救助机制。2008年10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开始以云南最大的县级市宣威市为试点开展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宣威市政府首拨50万元作为此项工作的启动资金,并将之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充一定数额的救助金。同时,建立救助金募集制度,号召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经过近半年的行之有效的实践推行,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当地涉诉特困群众得到了及时救助,符合条件的享受了低保、医保待遇,保障了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医疗,同时还消化了一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2009年5月,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在全省推开。2009年10月,云南高院制定出台《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建立了具有云南特色的涉诉特困人员专项救助机制,该项机制的救助范围有相当一部分是进入执行程序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种做法在全国属首创,在清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充分肯定。
【改革成效】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多个贫困家庭得到救助,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有力修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涉诉特困人员的痛苦和困难,帮助他们恢复了生产自救能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肯定,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2009年10月,云南高院在总结了两年的试点经验后,就制定出台《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向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和可行性报告,被省人大设为2010年立法调研项目,纳入2011年年度立法计划。2010年,云南高院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在云南省人大的大力支持、带领和云南高院的积极配合下,完成了立法前期调研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经数十次易稿后,形成立法草案,经省人大两次审议,《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顺利出台并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从立法宗旨和依据、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主体及职责、救助方式和原则、救助资金来源及管理、救助申请与审批、救助监督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是云南省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总结全省涉诉救助工作实践经验,制定出台的全国首部涉诉特困人员救助省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云南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轨道。
背景介绍:数字解读云南法院司法改革
◆ 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制度。
指定玉溪中院、宣威市法院等五个中基层法院为第二批全国试点法院。接着,又在全省确定五个中院、十四个基层法院全力推进试点工作,试点的罪名从原来的5个增加到15个,均为实践中较为多发的案件类型,案件数量占到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80%以上。
◆ 深化司法公开
云南高院与省公安厅110指挥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质监局等联网运行 “执行110”快速反应模式,查找到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32名,执结案件27件,执结标的额247万元,结案率提高13.11%,共有4648件案件通过人行昆明中心支行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余额。
截至2011年9月,云南高院以云南法院网政务网站为平台,共上网裁判文书2253篇,全省大部分法院都相继开展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目前,云南法院网点击率已达400多万人次。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云南高院共召开了17次新闻发布会、11次通气会、3次网络在线访谈、电台访谈和媒体座谈会各1次。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全省各中、基层法院按照省高院的要求,共选任人民陪审员2067名,人民陪审员数占全省法官数的34%。截止2010年12月底,云南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04680件,且绝大部分上诉案件经上级法院审理后都维持原判。
◆建立刑事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查控机制
去年4-10月,侦查机关实际开展财产调查374件,涉及犯罪嫌疑人725人,分别占应开展财产调查案件的42. 4%和应调查人数的43.86%;查封房产5处、铺面2间,冻结存款38916400元,扣押机动车51辆,限制交易房产1幢,缴付金额1498618.5 元,收取保证金35000元。审判阶段,法院实际开展财产调查704件,涉及被告人1340人,分别占应开展财产调查案件的79. 82%和应调查人数的81.96%;查封房产3处、机动车1辆,冻结存款113372.23元,扣押财物价值152900元,追缴赔偿金3621313.87元,限制交易房屋1间、水牛1头等。二审期间,限制交易机动车3辆、房屋2间,追缴罚金516788 元,追缴赔偿金721358元。
◆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自2009年5月在全省推开以来,至2011年12月,共救助特困人员14381人,发放救助金3665万元,纳入低保2111人,纳入医保2918人。
一是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机制。二是少数民族法官的培训。尤其是对藏区法官的培养力度。三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四是人民法庭的量化考评加强,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