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要坚守宪法原则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2-12-10 16:52:40
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对国家机构之一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权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阐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奋斗目标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工作要求是,特别重申了这一宪法原则,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要求,是宪法原则在治国理政、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的充分体现,也充分表明司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独特地位,更加强调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践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和“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必由之路。 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具体目标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中指明了方向:“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改革为了人民,改革成果惠及人民与人民共享,是改革之要义。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立足点,从司法体制上就是要满足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在司法工作机制上要满足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审判管理制度上要满足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实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践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至关重要,崇尚和敬畏法律是为关键。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全面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加快,中国经济社会在重大变革中转型,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各种社会矛盾复杂多变。应对社会变革和社会治理的种种挑战,使社会成员之间多元利益冲突都有效防范、理顺、控制、化解在国家法治总体框架内,切实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必然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应当解决的重大课题。从根本上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引领人们崇尚和敬畏法律,坚持和实践“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宪法原则,为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最高原则,不可违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司法的权威、强力、公信和终局性。实现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是治国理政的法治之路和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在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进程中,既要注重体制的“顶层设计”的宪法原则体现,也要科学设计具体运行机制,保障人民法院司法权行使能够做到“依法独立”,不因为“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我们知道,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依法独立”,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司法权力,也是使审判获得权威性、公正性、公信性和终局性的根本保障。显然,没有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也不可能有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保障,更会直接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战略的实现。 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就是坚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伟大实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守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终极目标,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试金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依法独立行使指审判权”是指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既指作为审判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依法审判,也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案件裁判时的相对独立。这些,都是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中必须统筹协调的内容。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原则,是国家机构的职能分工,是党领导下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中坚守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之中,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之舟才能胜利到达理想的彼岸。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