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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看见女同学上前拍肩膀打个招呼,哪知却引发女同学男友的不满,遭遇了被殴打的惨剧。近日,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郭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1年2月9日,被害人王剑峰途经遂川县城东路大道鸿星尔克服装店门口时遇到被告人郭星及其女朋友林缪,因包与林缪是同学,王剑峰便上前拍林缪的肩膀打招呼,由此引起被告人郭星的不满,觉得王剑峰喜欢自己的女朋友,是在趁机占便宜,继而引发二人争吵并发生拉扯,经林缪劝开后,被告人郭星仍不罢休,打电话纠集刘清、高桦等多人过来,尔后,在东路大道人行道上对王剑峰拳打脚踢,随后被告人郭星等人又将王剑峰强行拉上摩托车,分骑四辆摩托车将王剑峰挟持到泉江中学后面的山上,强迫王剑峰跪在地上,再次对王剑峰实施殴打,致王剑峰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肿胀、胃肠道挫伤。之后,被告人郭星及刘清、高桦等人用摩托车将王剑峰带至县机关保育院附近,将其丢弃在一栋宿舍楼下后离去。经鉴定,被害人王剑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郭星已与被害人王剑峰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8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王剑峰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星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纠集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甲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星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