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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女友与他人说笑将其刺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2 11:00: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2012年6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4年,并判决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各项损失65337.52元。

    法院查明,2010年4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徐某到旅社房间找其女朋友,因在隔壁房间的被告人游某和文某嫌被告人的敲门声吵,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游某和文某回到房间将此事告知房内的游某某,并商量如何教训对方。之后,当被害人徐某等人准备下楼离开时,被告人游某、文某、游某某等持刀冲出房间,在楼道和楼梯上,被告人游某和游某某、文某等人持刀对徐某肩、背等部位进行捅刺,并追赶徐某至杨柳湖边的人行道旁。被告人游某等人见被害人徐某倒在地上并流了很多血便逃离现场。期间,游某某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乙级。案发后,同案人游某某等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00元,被告人游某亲属为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徐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2010年4月25日21时许,被害人赖某等人在超市门口等朋友下班。被告人游某因听说其女朋友和别的男孩在一起,便叫了朋友丁某及女朋友骑摩托车赶到超市门口,当被告人游某看到女友在和丁某某、赖某说笑时,便上前质问被害人赖某和丁某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丁某与丁某某发生扭打,被害人赖某欲上前拖架,被被告人游某拉住,二人也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游某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赖某刺伤。游某女友和丁某女朋友将双方拖开,并与被告人游某和丁某离开现场。被害人赖某当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赖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甲级,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持刀对被害人实施人身伤害,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重伤甲级,九级伤残的后果,其应全部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害人徐某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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