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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汉摔伤三年后经法院调解获赔
发布时间:2012-06-04 16:48: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毛才华)   6月4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原告徐某某状告七名被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官面对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人数众多的局面,多次联系原被告,向双方释法说理,成功地促成双方和解,原告徐某某获得赔偿43000元。

    2009年8月6日16时,原告徐某某在某工地工作时,由二楼摔至一楼致头面部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共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31056.64元。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后续治疗费7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3992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论激烈、互不相让,同时被告又对诉讼时效提出异议。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情绪又都比较的激动,当庭调解效果不明显,如果一味简单作出判决,不利于双方矛盾纠纷的解决。因此休庭,待庭后继续调解。法官认为:对于原告而言,身体受到损害是事实,并且此案距今已有三年,在诉讼时效上确有瑕疵,时间拖得越久,对于原告的伤害就越大;对于被告而言,对原告从事雇佣劳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案件不及时解决,对其日常工作的开展也有很大影响。法官于是多次联系原被告各方,向他们阐明法律法规,阐述案件可能带来的后果。经过多次,反复耐心地说服教育,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在法官的邀请下再次来到法院,进行面对面的调解。经过法官的前期工作,双方当事人再次会面时比较平静、友好。在宽松的气氛下,半小时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被告方除了前期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35000元外,继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000元。一场历时三年之久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圆满解决。

    法官建议,公民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有瑕疵或者诉讼时效过期,而对自己的维权带来不便或不利。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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