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尊敬 志瑶)
当前,各种针对幼儿的培训项目让人目不暇接,这些机构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到处招生,但到底培训的效果如何?这些机构、从业人员有无资质呢?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无培训资质教师姜某因训练中的过失致8岁的学生孙某脊髓受伤致残被判赔偿近80万元。
学生孙某于2008年4月开始到姜某成立的舞蹈培训中心学习舞蹈。 2009年2月的一天,孙某在舞蹈培训中心学习舞蹈时摔倒,致使脊髓损伤,并入院治疗545天,医院诊断为急性脊髓炎。经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孙某脊髓病变系2009年2月的外伤所致。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的损伤构成二级伤残。后经了解,姜某开设的舞蹈培训中心未有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且姜某也没有取得教学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作为孙某舞蹈学习的培训者,其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孙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但姜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经尽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未举证足以证明其进行舞蹈教学的场地及其他硬件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同时也未举证足以证明其进行的舞蹈教学符合法定的或专业的舞蹈教学规程,故姜某存有主要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孙某的监护人将其送到非正规的场所即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机构进行舞蹈培训学习,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姜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孙某监护人和姜某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姜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姜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793636.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