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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女痛失父亲 姑姑假意监护侵占死亡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2-05-24 09:51: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冠军 李艺华 )   贪念身外财,蒙尘血脉情。5月2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引发的亲情纠纷案。

    家住阳平镇北阳平村的孙小菲,出生于2000年9月23日,2006年1月20日父母协议离婚后,由于父亲没有抚养能力和条件,小菲的户口被转至母亲名下,从此,小菲一直跟随母亲张小红生活,小菲的外祖父也时不时给予帮扶。2011年8月17日,小菲父亲孙民生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小菲的伯父孙新生与姑母孙慧英以帮助小菲协商赔偿费为由,要求小菲母亲出具委托书,将小菲的监护权暂时变更为他们。赔偿事宜商议妥当后,孙新生与孙慧英却一再回避和推诿,拒绝返还本应属于小菲的财产。痛失父亲的小菲,生活难以为继,也对本来有着血浓于水亲情的伯父与姑母伤心至极,无奈小菲于2011年10月28日将伯父孙新生与姑母孙慧英起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告母亲张小红对二被告出具的委托书及授予二被告对原告的监护权;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其非法占有的应属于原告的抚养费,赔偿金及遗产共计34万元。

    灵宝法院审理后查明,2011年8月18日,原告母亲张小红给二被告出具委托书,将原告的监护权变更为原告伯父孙新生和姑母孙慧英,二被告遂持委托书与事故责任方商定一次性赔偿孙民生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34万元。二被告将孙民生主持埋葬后,中间人安某于2011年9月2日将剩余30万元转到孙新生在中国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上。同年9月14日被告孙慧英从银行将30万元支取后放在自己处保存。后原告母亲张小红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死亡赔偿款问题,均未达成协议,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母亲张小红与二被告签订的委托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委托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但该委托被代理人可以随时取消,二被告的监护权因此而终止。在张小红明确表示取消委托后,二被告仍坚持对原告行使监护权,违背法律规定。因孙民生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依法属原告所有。在赔偿款金额中,按照有关标准扣除丧葬费后,剩余部分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孙慧英将赔偿金据为己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孙慧英返还赔偿金,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但应扣除二被告为死者所花费的丧葬费40000元,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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