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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悟能动司法的本质 践行能动司法的理念
作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庞景玉 发布时间:2012-05-23 10:50:56
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过程中能动司法的理念,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并逐步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能动司法是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运作规律,也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因此,我们要深刻领悟能动司法的本质,切实践行能动司法的理念。
一、深刻领悟能动司法的本质,准确把握能动司法的要求。 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能动司法理念的高度概括,揭示了能动司法的本质特性,具体而言: 能动司法的本质属于司法属性。传统的法学理论强调司法的被动性,不告不理、保持中立等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被动性理念深入人心。长期以来,人们忽视了对司法能动性的关注,对司法能动性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和全面。从司法权的产生和在国家公权力中的地位、性质来看,司法在运作中的某些环节和过程必须坚持被动性。但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看,司法也属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必然具有能动性的一面。能动与被动是司法运行中客观存在的一对矛盾,二者共同构成了司法的属性。但因社会制度、国情以及司法体制的不同,司法的能动与被动的矛盾总是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各有侧重。因此,我们强调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并不否定司法的被动性一面,而是要求在处理这对矛盾时要把能动性作为司法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司法的过程中仍然要坚持不告不理、保持中立、司法不创制法律和司法不代替立法权、行政权等司法被动性一面。 能动司法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本质规律。人民法院必须自觉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服务,而不能消极地做一个矛盾纠纷的居中裁判者。同时,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诉求相互交织,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各类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期待。这种情况下,“审判工作不能成为法院自娱自乐的活动,法官不能成为高台上的看客”,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审判工作。因此,能动司法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本质规律,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 能动司法突出了服务性、主动性和高效性。能动司法不仅是在裁判方法上要体现司法的能动性,更多的是集中在司法权怎样发挥的问题。王胜俊院长对我国的能动司法进行了深入论述,他指出: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服务型司法;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因此,能动司法是对人民法院的整体要求而言,在侧重于发挥法院职能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既要严格适用法律,又要落实司法政策。 二、切实践行能动司法的理念,不断提高能动司法的水平。 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切实做到为大局服务。司法政策是国家司法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具体的、积极的司法策略和措施。不同的司法政策,对具体的司法活动的导向作用十分明显。可以说,司法政策决定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对司法政策也不断地进行调整。地方法院能动地服务大局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并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一是识大局,正确把握能动司法的方向。审判工作要始终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司法需求,要了解、熟悉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准确把握司法政策的出台背景和精神实质,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不折不扣地落实司法政策的各项要求。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司法政策。地方法院在深刻把握司法政策的基础上要采取各项措施,把司法政策的精神落到实处,通过开展具体的审判工作,体现司法政策服务工作大局的价值取向。三是要结合辖区实际落实司法政策。司法政策在多数情况下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带有方向和倡导性质,人民法院在具体落实时,要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结合本地的实际,灵活恰当运用。如:南阳的淅川县、西峡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这些法院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时,就要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的犯罪。 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就法院而言,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更加突出社会矛盾的化解。一是积极受理各类案件,以司法解决的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虽然不鼓励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纠纷,但不可否认,以司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实践能动司法,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应当由法院受理的矛盾纠纷都要积极受理,法院“不能拒绝裁判一个具有法律性质的争议”。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永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当前,个别法院把可能引起涉诉上访的矛盾纠纷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这是不履行法院职责的表现,应当予以纠正。二是强化司法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能动作用。为突出司法调解的能动性,我们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审判工作必须贯彻的指导方针,把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好方式。民事诉讼中要坚持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实行梯次调解,把调解工作覆盖到诉讼的全过程。行政诉讼中,要完善行政诉讼协调新机制,实现监督、维护与协调的有机统一,促进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三是积极推行和参与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衔接。在能动司法的理念中,法官的职责不仅是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还应当尽力预防社会矛盾纠纷。为此,必须把推动和参与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作为重要使命。2009年以来,南阳中院在全国率先推出了《立案预登记与委托调解制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把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首先委托给各类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成功率达到40%,使一大批诉讼到法院的矛盾纠纷在诉讼外得到了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根据省高院的要求,我们在全市积极推动开展社会法庭工作,实现了“一乡一庭”的建设标准,聘请了2100多名社会法官,调处了近10000余件矛盾纠纷。四是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严格落实信访属地原则,认真梳理排查信访苗头,进一步细化工作预案,狠抓工作落实,及时把信访隐患化解在当地。积极探索诉访分离的工作机制,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来访及时引导到诉讼的渠道上来,维护规范有序的信访秩序。充分发挥社会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通过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形成信访工作整体合力,运用政治、经济、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解决问题。五是建立人民法院与社会群众的沟通联系机制。今年以来,南阳两级法院建立了人民法院与社会群众沟通联系机制,院领导、中层干部、一般法官普遍建立了各自的联系点,通过到联系点走访、开庭、座谈等,倾听群众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提升法院形象。 充分发挥诉讼过程中的能动作用,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曾经一个时期,我们过分一度强调“坐堂问案”,要求法官诉讼中应始终保持被动,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不统一,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也违背了司法人民性、政治性的要求。能动司法理念,强调法院和法官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最大程度地实现实质公平正义,最大程度地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要强化诉讼指导,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形成对等关系。诉讼制度是以具有完全能力的理性人为基准而建立起来的,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差别较大,为减少因此而造成的司法不公,最大程度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法官要充分地行使释明权利。在立案阶段,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风险,准确表达诉求;审理前的准备阶段,通过法律释明,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避免产生证据失权的现象;审理阶段,通过法官以公开心证或表明见解的方法行使释明权,使双方当事人有机会就其所忽略或所争执的问题进行辩论或进一步发表意见。二是完善便民诉讼机制。王胜俊院长指出:“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这是对中国国情司法条件下司法能动方向的准确概括。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确保各项司法便民措施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切实加快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立案信访窗口的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求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协助判后答疑和信访接待等功能,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诉讼服务。三是要加强法官在调查取证和认定事实方面的能动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陈燕平工作法”的内涵之一就是“深入调查研究,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诉讼过程中,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基础上,法官要坚持适度地主动、适度地干预,坚持巡回审判,像陈燕平那样“现场必去,群众必访”, 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四是努力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南阳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乡土社会和人情社会,老百姓法律知识相对缺乏,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不少人评价审判是否公正,不是依据法律的逻辑和思维来进行,而是基于自己对法律的朴素感情和情理推断,法院判决与群众的理解常常会产生矛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把矛盾平息和纠纷的解决作为第一要务,加强对社情民意、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的认识和把握,在诉讼中,转换法言法语,把握法律精神,引入情理风俗,以群众理解的语言释法析理,使司法的结果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期待。 三、游离于司法的能动与被动之间,确保能动司法的质量。 我们强调能动司法,并不是要主动司法,也不是要摒弃作为司法属性重要组成部分的被动性,而是要在司法的运作过程中实现能动与被动的有机统一,更好地使司法工作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我们在强调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的同时,更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的被动性也是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能动司法是在遵循司法属性规律基础上的能动,必须坚守审判权的边界。正如张立勇院长所强调的那样“司法能动必须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坚守司法的统一性,谨防能动司法中服务大局地方化。统一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同一事实基于同一法律规定,应当得出同一结果。如果没有法律的统一性,不仅会在法律的实施过程滋生腐败,而且会因为当事人根据法律所预测的结果与实际得到的判决结果不一致,而采取非正常方式实现可预见的结果,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防止不惜歪曲法律,把服务大局地方化。从根本上讲,民众的利益就是司法的根本追求,为大局服务,就是为民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地方法院在司法中能动性的发挥应置身于司法的统一公正,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才能实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众,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这一目标。 坚守司法的程序性,谨防审判权的滥用。通过法定程序来化解矛盾纠纷是司法区别其他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的主要特征之一。程序性是司法自身规律的内在要求,因此有学者甚至认为“司法就等于程序”。超越法定程序,不仅不是能动司法,而且是有损于法治的行为。我们强调坚守法定程序,是因为程序对维护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是客观的,如果超越了程序,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那么,无论法院作出什么样的判决,都会因为程序不公正,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另一方面,在特定条件下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时,程序公正就是司法公正的全部内容,如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做不到程序公正,那么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不满是毋庸置疑置疑的。 坚守司法的中立性,谨防失去诉讼的平衡性。司法中立要求在诉讼的架构中,法官相对于原告和被告,应处于中立地位,做到不偏不倚。司法能动要求法院要建立导诉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要求法官进行必要的诉讼干预,为当事人提供司法释明。这就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导诉和法律释明必须在程序控制和司法中立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使导诉和释明既达到程序控制的目的,又实现司法中立的目标,即司法公正。应当把握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的平衡点,也即对导诉和释明“适度行使”的标准定位于“保持当事人的平等诉讼地位”。建立导诉和释明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处于事实上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展开诉讼,防止诉讼变成当事人的“竞技场”。因此,在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目标下,应当对导诉和释明作出限制:一是并非对所有民事诉讼案件都必须释明,而是只有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时,法官才可通过行使释明权进行调整。二是即使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而必须进行导诉和释明,法官也应当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且恪守中立准则,不能通过导诉和法律释明使当事人一方认为法院好像在帮对方打官司。三是法官导诉和释明的适用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平等的,不得对应当适用释明权的当事人怠于适用,也不得对不应适用释明权的当事人积极适用。四是导诉和法律释明都应当及时公开进行。总之,法官在导诉和法律释明时,既要在主观上牢固树立中立观念,客观上也要尽可能注意到导诉和法律释明的外在表现,不能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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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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