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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一村一法官”应注意三个问题
作者:陕西凤翔县人民法院院长 张宏斌   发布时间:2012-12-06 10:36:22


    由陕西陇县法院首创的“一村一法官”确实是一个司法为民的好事情。省政法书记安东同志对法院系统的这一社会管理创新经验深有理解,这一次将陇县经验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常效化并在陕西全省推广,意义重大。实践证明,“一村一法官”法治机制卓有成效地促进了农村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化解和基层治理,体现了能动司法理念和科学发展之要求。

  目前,陕西全省已在社区、村组等基层单位设立法官工作室、诉讼服务站、巡回办案点1259个,2010年以来诉前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1133起,取得了显著的司法成效,受到全省人民赞誉。

  在广泛推进这一先进经验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防止这一好的司法为民机制简单化、运动化和形式化:

  一、“一村一法官”不能只是墙上有,而实际工作中无。“一村(社区)一法官”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强化社会管理,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是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载体,是提升干部群众法律素养、促进辖区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这样一个好经验,是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开拓进取不断锐意创新取得的成果,我们必须将这一中国法治“名片”做好做实做细,绝不可流于形式,或走了过场。否则,不仅是陕西的损失,也是全国法院的一大损失,因为司法改革之优秀成果来之不易,全体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必须用心呵护,使这一创新之苗在新时代的大好风光中茁壮成长!

  二、“一村一法官”须坚持不断探索创新,克服人少案多之矛盾,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一村一法官”在实践当中最大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官人数有限,而许多地方村庄、社区较多,无法“一一对应”。但我们完全可以在有限的条件下,通过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做到村村有责任法官、每一社区有联系点和联系电话,确保农村社区矛盾发生之后第一时间有法官过问群众的纠纷,让他们及时享受到最好的司法帮助,尽最大努力让矛盾的“火苗”熄灭在萌芽状态。要做到这一点,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原则不能忘,三项重点工作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政法机关公信力、树立法治权威的思想不可忘。具体推行中遇到什么样的具体问题,我们就想办法努力解决。总之,要排除万难使这一成功经验推行开来,大面积惠及于民。路都是人走出来的,法治之道也是这样。原则只有一个,那就是重实质实效,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不摆花架子,不忽悠群众。

  三、“一村一法官”活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法委的统一组织领导、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进行。“一村一法官”是法院司法经验,也是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这一工作机制只有在各级党委、政府有效加强物质保障,在办公场所、物质装备、工作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情况下才能扎实推进。在这一重要工作部署推行过程中,各地党委政法委、综治办和法院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利用各种平面网络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征求群众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实践中边探索边修改充实,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种司法需求,把这项工作真正做大做强做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是干好一切工作的核心。我们相信,在十八大召开前夕,在全面建设西部强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大环境下,陕西各级法院的“一村一法官”工作必将结出绚丽的司法之果!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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