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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结婚十年不登记子女抚养无保障
发布时间:2012-07-31 10:42: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浩廷)   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同居关系引发的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与罗某共同生活了十余年的女子张某终于明白,自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相关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罗某与张某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于2001年2月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自此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3年后,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小宝宝,小家庭也是其乐融融,令人羡慕。可随着同居时间推移,双方的性格缺点逐渐显现,为生活琐事不免时有争吵。2011年7月开始,原、被告因互相猜疑对方不贞而引起纠纷。

    今年2月,罗某突然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小孩。张某则辩称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并且自己对待家庭一向是任劳任怨,孝敬公婆,尽心育子,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希望法庭能做和好工作。可法庭查明,双方并不是合法夫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仅对子女抚养进行裁决。

    醒悟过来的张某,坚决要求罗某给付经济困难帮助费5万元。法庭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最终判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男孩由罗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50元;对于张某的经济困难帮助费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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