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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作案十八起 盗摩团伙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5-10 15:00: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秀志)
近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疯狂盗窃摩托车的团伙犯罪案,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到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到十二万元不等罚金,同时追缴犯罪所得93082元。
2011年4到5月间,岑溪市市区发生多起摩托车被盗案,作案特点多为入小区盗窃,并且一日内数辆摩托车连续被盗。2011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黄浪、李世文、冯超文、李光华四人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2011年11月7日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被告人黄浪伙同张明超、阿木(均另案处理)先后两次从广西陆川县来到广西岑溪市,分别在岑溪市岑城镇义洲一街60号及50号两处盗窃摩托车2辆,每辆价值人民币3671元共7342元;2011年5月6日至5月12日间,被告人黄浪伙同被告人李世文、冯超文,先后分三日驾乘小轿车从广西陆川县来到广西岑溪市,共6次分别在岑溪市市区诚信小区等6处地点盗窃李某等6位被害人使用的摩托车6辆,价值共计人民币共35004元;2011年5月17日开始,上述三被告人又伙同被告人李光华一起,于5月17日至5月21日间,先后分四日驾乘小轿车从广西陆川县来到广西岑溪市,共10次分别在岑溪市岑城镇环卫站宿舍院子等10处地点盗窃苏某等10位被害人摩托车10辆,价值共计人民币507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浪、李世文、冯超文、李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常纠结在一起进行流窜盗窃犯罪活动,属流窜犯罪团伙,是共同犯罪,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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