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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跨省盗车被判四年
发布时间:2012-05-21 11:00: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两名男子相约从广东省来到江西省瑞金市盗车,在即将得手时被抓现行。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陈某良盗窃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9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良伙同同案犯赵某江(已判刑)在广东省潮州市相约到福建省龙岩市盗窃汽车,两人驾驶一辆轿车并携带作案工具至福建龙岩后,因慑于当地防范,又于当日晚到瑞金市寻找作案目标。6月10日凌晨2时许,两人在瑞金市区“金都家苑”小区D栋发现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后,两人一起将车底部连接警报装置的电源线拔掉,再撬开车门锁,因车主事先锁上方向盘锁,两人担心撬锁声音太大被居民发现,后由赵某江坐到驾驶室掌控方向盘,陈某良在车后推,两人合力将车推离小区一转角时,遇到瑞金市公安局民警谢某凌晨结束巡逻回家将车开至小区巷口,相互挡住了去路,赵某江、陈某良看见有车过来就藏在车后墙角处观察情况,与此同时,谢某车查看发现该车有被盗痕迹,且在离车不远处的墙角有两男子鬼鬼祟祟,遂电话告知瑞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值班领导,后与赶来的民警一起将被告人赵某江抓获,陈某良则逃脱。经鉴定,该车价值49265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盗窃价值492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良与同案犯因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盗窃犯罪未能成就,属于盗窃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良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良对判决不服,上诉提出物价部门对涉案小汽车的价格鉴定过高,其系犯罪未遂,原审对其量刑过重。

赣州中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良与同案犯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中途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盗窃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本案被盗财物的价格鉴定机构及人员经审查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根据专业知识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且陈某良及同案犯在原审过程中均并未对价格鉴定结论提出意见和申请重新鉴定,陈某良在二审提出价格鉴定过高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审根据陈某良参与盗窃的具体数额及其所具有的盗窃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犯罪情节,对其所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幅度,且已属从轻处罚,罪刑相当,并无不当。据此,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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