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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钥匙盗走车 获刑一年罚八千
发布时间:2012-12-07 14:43:03
本网讯(秦炜)
中华民族有拾金不昧的美德,但有些人在捡到他人财物后,不仅不去寻找失主,而是见“财”起意,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1年9月5日夜,陈强在宣城市区锦城路捡到一串摩托车钥匙,随后发现不远处的一辆铃木牌踏板摩托车与捡到的车钥匙匹配,遂上前将该车发动盗走。一个月后,失主王某发现自己被盗的摩托车停放在市区丽晶国际某专卖店门口,立即报警,赶至现场的民警将正在取车的陈强抓获。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对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陈强不服,提出上诉。宣城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朱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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