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赖卫)
两名男子伺机盗窃路边停放的摩托车,被车主发现后,其中一名男子持仿“六四式”手枪将反抗的车主打死。11月27日,在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科技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对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的两名被告人吴建永、吴韦进行了死刑复核远程提讯。
2009年5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建永伙同吴韦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天河镇上朝村伺机行窃,二人在通往高岭屯路段“打铁岩”附近,发现路边停放有一辆摩托车。吴韦即上前欲将车子盗走,被正在地里劳动的车主韦某发现。韦某见状即上前拦截,吴建永掏出随身携带的仿“六四式”手枪逼韦某后退,吴韦则继续推车欲将车抢走,遭韦某反抗,吴建永便朝韦某连开两枪,分别击中韦某左大腿和左下腹部。韦某因被击中左下腹,致大失血休克死亡。吴建永、吴韦作案后驾驶韦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二被告人把抢得的摩托车丢下罗城县四把镇马安村公路边的深坑里。被告人吴建永把作案所持的手枪埋在其岳父家的烤烟房内,被告人吴韦把牛角刀放在其家的一床捆绑立放的席子里。2009年5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深圳将吴建永、吴韦抓获归案。被害人韦某因左下腹部被枪弹击中,穿通腹腔,右髂内动脉被击破,致大出血休克死亡。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建永和吴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开枪朝被害人射击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建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吴建永提出犯意并持枪将被害人打死并开走被害人的摩托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韦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并持刀威胁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建永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建永刑满后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建永持枪将被害人打死,后果严重,又是累犯,依法应从严惩处。由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合情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605元,被告人吴建永分别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70%民事赔偿责任,即人民币42423.5元,被告人吴韦分别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30%民事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8181.5元。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相关法律法规,以被告人吴建永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建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2423.5元;被告人吴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81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