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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4辆20万元汽车 15年后终落入法网
发布时间:2012-05-24 08:49: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雷 李媛洁)
家住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一名中年男子董某,15年前屡屡作案,盗窃四辆汽车价值数额特别巨大,潜逃15年后终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997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董某去到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车站停车场,将曾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牌汽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4000元;1997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董某去到钦州市原三沿广场某酒家门前,将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牌汽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0000元;1997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董某去到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某职业学校路口附近李某住宅的门前,将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牌汽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车辆价值人民币48000元;1997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董某去到钦州市水东办事处东南居委会X队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牌汽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000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的四辆汽车归还失主。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董某因犯盗窃罪,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被钦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2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另被告人董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认罪,被盗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 1、关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具体规定? 追诉时效的刑法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还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董某根据刑法规定仍然要受到刑法处罚。 2.所谓“罪行法定”,董某盗窃价值上20万之多,盗窃罪的量刑幅度,刑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盗窃罪量刑幅度问题。盗窃罪量刑幅度与盗窃数额的有关系。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一,盗窃数额未达到1 千元,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构成盗窃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盗窃1 次,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三,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四,数额达到6 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一盗窃数额超过1 千元的,每增加25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盗窃数额较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盗窃数额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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