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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先打伤护林员后妨碍公务被抓
发布时间:2012-05-08 09:40: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长春)   近日,福建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并妨害公务案,以被告人邱某忠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被告人邱某松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经查,被告人邱某忠因今年2月11日下午4点左右与某林场护林员发生争执,后将护林员打伤,并致使轻伤。泰宁公安朱口派出所组织警力于3月1日5时20分,将邱某忠抓获。在带上警车过程中,被告人邱某忠大叫“派出所的来抓我了,快来救我”,被告人邱某松闻讯后立即赶到现场与其他村民一起将警车拦住,不让民警将被告人邱某忠带走。此时,在车上的被告人邱某忠趁民警小余不备,咬其左手臂一口,并跳下警车。民警小肖、小魏发现后立即上前抓捕,被告人邱某松则上前推搡民警小肖和小魏,阻止民警抓捕,此时被告人邱某忠趁机朝民警小肖下身踢了一脚,随后俩被告人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民警小余和小肖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0年3月1日和4月7日,被告人邱某忠、邱某松主动到泰宁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邱某松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法院对俩被告人的行为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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