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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服刑而怀孕 能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作者:夏祖悦 发布时间:2012-05-02 15:30:07
【案情】
夏某,女, 2009年9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夏某为逃避收监服刑而拒不到案,怀孕后又自动到法院归案,后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看守所以夏某已怀孕为由不予收押。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采取怀孕的手段,逃避刑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因此,应当对该案裁定中止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应当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评析】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外界产生了不利于自己的情况时,人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避开于己不利的因素。为逃避刑罚而怀孕正是这种趋利弊害的本能的产物,但这种产物又是在损害法律的前提下产生的,定然会遭到不少守法公民的非议。作为一名执法者,我们在认同社会公众良知的同时,心里装着的是法律,在感情的迷雾里坚守法律的阵地是执法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考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条的其他款项中虽然有关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而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性规定,但并没有关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排除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性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的是特别规定,只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都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考量,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笔者认为,该条中的“审理”所蕴含的时间段应是指案件从立案至宣判期间,执行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不在案件审理的时限内。再者,在一般情况下,妇女怀孕或者哺乳婴儿亦能正常到庭接受法官的审问,不存在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到庭。因此,将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罪犯认定为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有过分扩张解释之嫌,有违立法本意。 3、法理视角的考量,“法不罪及无辜”是一条亘古不变的法律谚语,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都肩负着一种为无辜新生生命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的责任。当法律罪及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时,必然殃及无辜的新生生命,如果法律一律不罪及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定然也会有损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在这中情境下,对犯罪的妇女采取监外执行的措施,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也是在捍卫法律的公正与威严,虽不完美,却也无其他更好的办法。 因此,综上所述,对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不仅是法律的客观要求,也是人类的道德伦理使然。案例中的夏某虽是为逃避收监服刑而怀孕,但仍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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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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