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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因素及防范
作者:刘桂明 发布时间:2012-12-19 14:34:35
社会上一些人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生活方式,吊起了不少涉世不深的少年的“胃口”。他们根本不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为了满足日渐膨胀的欲望而去实施犯罪。特别是近年来兴建的游戏厅、网吧等,将那些无心上学的“双差生”和流失生吸引过去。在这些地方,他们大把大把地扔钱,经常找别人借钱,而一旦欠债多了,便步入盗窃、抢劫等犯罪之路。一些女孩子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也加入了他们的行列。
未成年女性犯罪之所以形成并呈逐年增多的发展趋势,不是某某单个原因能简单滋生出的,大多数是在其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个人因素 受年龄的局限,未成年人遇事不冷静,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思维不成熟,激情犯罪突出。同时对社会的无知和盲目又使其很容易被人教唆利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1、道德意志薄弱。女性未成年人正处在高度社会化过程中,身心发展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极易走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犯罪的深渊。 2、价值观念扭曲。由于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女性未成年人形成畸形的老实吃亏、法不责众等错误价值观。互助友爱、无私奉献被视为傻瓜,而自私自利、唯权唯钱却成了她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成为犯罪的心理动因。 3、是非观念模糊。由于女性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缺少必要的是非观念,心理上最容易表现出:一是重感情。往往以朋友义气代替健康的道德友谊,人云亦云,没有自己的主见,从众同流心理严重,不知不觉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易冲动。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明知故犯。 (二)家庭因素 家庭是每个人的第一老师。家庭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孩子是否能健康成长。主要表现在: 1、家长的生活方式不当或行为不端。如家长挥霍浪费、无限制地给孩子零花钱、参加赌博等违法乱纪活动,对孩子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给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塑造”了思想基础。 2、家长监护不力、寄存孩子现象突出。父母打工在外或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就将孩子“寄存”在外婆家、亲戚处,让孩子从小感受不到父母的爱,使外界的不良诱因有了可乘之机。 3、夫妻离异后对孩子照管减弱。父母离异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父母离异后,许多孩子无人照管,或照管较少,形成孩子的仇恨心理、报复心理。 4、家长教育方法不当。家长无原则的溺爱、袒护,使孩子对自己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孩子问题成堆后,家长又采取极端粗暴的压制、棍棒交加,甚至赶出家门等不当方法。 女性未成年人普遍缺少家庭温暖,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一些未成年女性过早的步入社会,与一些不良社会青年接触,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问题是女性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个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家中渡过的,父母的熏陶,家庭环境的影响,对未成年人的未来之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学校因素 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很大,学校能能力指导学生了解她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这说明了学校在预防女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中起着一定的主导作用。许多问题孩子如果在初期能在学校纠正她们的不良习性,她们也许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在萌芽状态教育,可以说事半功倍,反之就像一棵树长大了,你再说这个树长的不是地方,这个枝杈不对,已经来不及了,已经长歪了。另外从深层次说,很多老师的教育素质不够高,对教育规律掌握得不好,还有缺乏基本法制观念,因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学校应该怎么做,家长应该怎么做,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个规定对于教师的行为是有具体要求的,老师她没这么做,往小处说是没尽教师的责任,往大处说是没执行法律。 (四)社会因素 客观环境往往对未成年女孩犯罪心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诱导。由于未成年人鉴别能力差,接受事物处于直观好奇、模仿阶段,精神生活空虚,而现在的社会环境又良莠不齐,缺少必要的精神文化熏陶,导致其在日常生活中接受大量不良社会信息,使价值观发生扭曲。社会上供孩子们课余活动的场所几乎没有,大多数都已经名存实亡。作为独生子女,她们在家里又没有同龄人可以交流,感到孤独,于是到网吧去发泄便成了一条最好的途径。还有一些媒体在追逐自己商业利润过程中忽视了对孩子的正面影响,孩子们学会了过早丢掉天真、纯洁和可爱的一面,而走向幼稚的“成熟”。 如何改进少女、幼女自身防范的缺位环节,具体建议和防范对策有: (1)在校少女或社会少女要洁身自爱,举止端庄,化装、服饰要有分寸,不至于过分暴露。,并且在与异性交往时应格外慎重,尽量少接触或不接触社会无业青年,从而表现出高尚的情操。 (2)家长、学校加强对少女、幼女的监护,尽量不让其独来独往,并引导其产生一种防范的意识,诸如不给陌生人开门、少和陌生人说话等方面。 (3)远离暴力、低俗的文化场所,自觉抵制金钱、物质的利诱。 (4)大力宣传普法教育和文化知识,尤其是在农村要广泛宣传女孩受教育的权利和重要性,努力改变“女孩不用读书”的观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出发,规定了一系列综合治理的措施,规定了教育、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公安、司法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社区基层组织等方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都应该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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