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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触犯抽逃资金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2-10 09:41:15
本网讯(马银伟 张玉柱)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抽逃出资案,以鄂马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
2010年7月份,马某准备成立一商贸公司,因资金不足,向朋友金某借款3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于2010年9月6日在达拉特旗工商局登记注册了一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某,股东为马某和其妻子杜某,马某和杜某分别占90℅和10℅的股份。公司注册成立后,马某于同年9月9日,将3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抽逃转入金某的个人账户,用于归还借款。 案发后,2012年6月18日,马某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10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马某犯抽逃出资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鉴于马某认罪悔罪,故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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