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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替工友出头打人致死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2-12-13 09:59:27


     本网讯(蒋德春)   近日,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在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黄知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本案被告人黄知明还是个惯犯,累犯。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9月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29日,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1年1月28日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予以收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晚,在广西田林县乐里镇卫生院斜对面(田林县旧交警对面)建筑工地打工农文正(已被判刑)发现隔壁建筑工地的一名广西合浦籍民工在其工地上小便,于是对他进行了指责,不料农文正却被该合浦籍民工殴打并罚跪。

    同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黄知明与农文正、陆正盛(已被判刑)等七人聚在一起吃晚饭时,农文正提到其被合浦籍民工殴打、罚跪之事,被告人黄知明当即表示要找合浦籍民工赔礼道歉。晚饭后,黄知明与农文正、陆正盛等7人一起去到合浦籍民工的工地,但发现对方民工人数较多,怕打不过,便退出到田林县旧汽车站(田林县交易场)附近。不久,农文正、陆正盛分别纠集了黄亚品(另案处理)、罗金飞(已被判刑)等十多人来到旧汽车站附近汇合,然后各拿一根木棒,兴冲冲地往合浦籍民工的住处赶。由于合浦籍民工已关灯睡觉,农文正、陆正盛、黄知明等人先在外面用砖头、石块朝合浦籍民工住的建筑物内砸去。接着,持木棒冲进宿舍内对民工进行殴打,并将北海市合浦县民工甘永枢的头部打致重伤。被害人甘永枢当晚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因无钱继续治疗于同年11月10日出院,12月2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甘永枢的头部被钝器击伤致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知明伙同多人持木棒非法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从案发前到本案的发生,被告人黄知明就与农文正、陆正盛等人一起在场共同实施了犯罪活动,且犯罪目的、犯罪对象是一致的,并造成被害人受重伤后死亡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知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近日,田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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