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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刑期间再犯法 数罪并罚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2-12-18 14:52:09
本网讯(黄敏 黄倩)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男子黄志文,因为贩毒被判刑,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结果数罪并罚。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志文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黄志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月17日,被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月26日,黄志文因被判处缓刑获得释放。但是,被释放回家后的黄志文并不安分,仅仅过了一年多,他又因毒品犯事了。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黄志文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中国农业银行都安支行宿舍区与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交叉路口处,与蓝克健等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被告人黄志文手上拿的袋子里搜出22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在黄志文随携带的钱包里搜得1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及人民币1652.5元,在黄志文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搜出一团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在轿车挂档杆旁搜出1台电子称及2部手机,在蓝克健身上搜出0.2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 经称量,在现场共缴获黄志文7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 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查获的黄志文、蓝克健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进行毒品定性分析鉴定,鉴定结论为: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志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志文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志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其所犯的新罪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法执行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撤销被告人黄志文缓刑。被告人黄志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三年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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