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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承包纠纷报警未受理 村民状告公安局不作为
发布时间:2012-04-27 15:37:4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王国强 )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状告公安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某经营管理的“湖龟塘”属车头村集体所有。车头村理事会认为原告该鱼塘承包已逾期,决定收回重新发包。

    2011年1月15日,车头村理事会书面通知原告必须在7日内清完该塘水产,并将该塘交回村理事会管理。原告认为车头村理事会决定不合法,且未兑现决定,故拒绝交塘。2011年3月9日下午,车头村理事会邀请村委会及敦厚镇政府挂点干部到场,强行对该湖龟塘进行抽水干塘。将该塘里的水产进行清理出售,所得款由村理事会保管。2011年3月9日20时51分21秒,原告向被告110指挥中心报警,请求出警处置。20时55分,敦厚派出所民警黄仕南、罗东建接到县局指挥中心指令,即赶至现场。经调查了解,确认系原告与村理事会为“湖龟塘”承包事宜发生纠纷,属民事纠纷。被告处警民警遂向原告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毛某与车头村理事会因鱼塘承包事宜发生分歧,继而发生村理事会对原告经营管理的“湖龟塘”强行抽水干塘。原告向被告报警后,被告立即指派民警黄仕南、罗东建出警到了干塘现场。处警民警经展开相关调查,认为原告与其村理事会系鱼塘承包合同纠纷,属民事纠纷。据此,出警民警向原告说明情况,告知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即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理由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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