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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政协委员协助法院调结一起十年纠纷
发布时间:2011-04-22 16:19: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4月22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三名政协委员协助调解一宗经该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最高检抗诉、最高法裁定再审等诉讼程序的合同纠纷案,并成功调解结案。

    原审原告熊得胜诉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工务大修段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于2002年3月5日向韶关中院提起诉讼称: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4月2日签订了《韶冶厂二系统第一期铁路上部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下称冶铁合同)》,合同规定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效益,原告上交被告一百万元,超额部分全部归原告。合同签订后,经过原告努力,又增加了厂内铁路大修和一号涵洞加固工程,使承包的工程量由2702739.00元,增加到10385673.16元,工程利润达4617104.38元。然而对应返还原告360万余元的利润,被告毁约,拒不支付。至1995年6月10日,被告将其在韶冶的扫尾工程再次承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清算结账,但被告对与原告原来签订的《冶铁合同》不认可,对应付的利润不认账,反而于2001年1月10日在衡阳铁路铁路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原告遂在衡阳铁路法院提出反诉。历时一年,广州铁路中级法院以程序违法、且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原告在衡阳铁路法院撤回反诉,并向合同履行地的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结算并返还应属原告的工程承包利润3617104.38元及利息,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韶关中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十日内偿还工程利润3617104.3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韶关中院一审判决。原审被告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2004年12月8日,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院指令广东省高院再审。2006年6月30日,广东高院作出审监民再字民事判决,维持粤高法原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仍不服,再向最高检申诉,最高检察院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0年7月22日,最高法裁定撤销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和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及韶中法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发回韶关中院重审。

    为实现案结事了,本案在重审过程中,韶关市中级法院邀请三名政协委员与法官一道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反复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双方自此和解,双方互不再向对方提起诉讼,原审被告亦不再追究原审原告其他责任等内容的和解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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