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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人“无偿”使用塘口 居委会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4-20 09:11: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塘口,想一直无偿使用的想法可能不太现实。2011年4月19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塘口承包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泗洪县陈庄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祖卫成之间的承包合同;被告祖卫成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其承包的19亩塘口返还给原告泗洪县陈庄居民委员会。
原告陈庄居委会诉称,1995年,被告利用集体土地19亩开挖塘口用于养殖,一直无偿使用,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塘口19亩。 被告祖卫成辩称,该塘口是被告自己开发的,不属于原告,故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1995年,经原告陈庄居委会同意,被告祖卫成在原告陈庄居委会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塘口19亩进行养殖,期间,被告交纳部分年份的税收、塘口费、农电改造费、水利工程水费。后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承包费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该塘口。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被告经原告同意在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开发塘口进行养殖,并向原告交纳部分年份的塘口费,其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其缴纳的塘口费实质为承包费。由于原告方未实现二轮承包,且被告并非原告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双方的承包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被告承包原告方的塘口,应缴纳相应的承包费,而在原告催交承包费时,被告拒不缴纳承包费,原告为此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被告返还该塘口,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养殖具有一定周期性,故被告可在年底将塘口返还给原告。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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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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