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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印制承包合同 损害村民利益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1-09-30 15:01: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傅正辉)   在承包村里鱼塘合同到期后,为达到继续承包的目的而又不愿多出承包费,就私自印制承包合同找确认本房族人和部分不知情村民签字,企图蒙混过关。9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罗萌芳提供的2011年1月31日鱼塘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确认被告罗长保提供的2011年2月21日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萌芳与被告罗长保都是吉水县尚贤乡丰山村委会抉山自然村村民。2006年2月12日,原告罗萌芳承包该村小组大桥上鱼塘,承包期5年,每年承包金900元,并一次性交清了4500元承包费。2011年1月31日,原告罗萌芳在其承包期将满之机,自行印好合同,要其本房族人和部分不知情村民在合同上签名或代签名。合同条款中写有承包期30年,每年承包金400元,分年给付。2011年2月初,村干部罗年生、罗有生、罗水庚三人代表村小组向村民公布本村大桥上鱼塘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方案,并将印好的《承包鱼塘启事》送发到全村各家各户,承包条件是承包期10年,每年承包金起价1500元,承包金一次性交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招标发包。2月21日,罗贱苟、罗树官、罗长保三人公开竞标,罗长保以每年2000元承包金中标。同日,罗年生、罗有生、罗水庚、罗龙山代表村小组与罗长保签订了合同书,罗长保随即接手鱼塘进行了管理并交付10年承包金20000元。原告罗萌芳见此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提供的合同有效而被告罗长保签订了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承包期满前的2011年1月31日单方自行印制好合同,串通和哄骗部分村民在不知情之下签了名,该合同上的村民签名人数既未达到全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又不是签字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在平等协商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每年承包金400元,承包期30年,分年给付,与原告在2006年签订的5年期承包合同每年承包金900元,一次性交付4500元相比,明显损害了抉山村小组全体村民的利益,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罗长保于2011年2月21日与主管村小组事务的罗年生、罗有生、罗水庚、罗龙山签订的合同是经过公开竞标后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有益于抉山村小组全体的利益,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据此,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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