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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禁止令的宣告有异议能否单独上诉
作者:黄斐斐   发布时间:2012-04-27 09:59:32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是一种非监禁刑执行措施,其性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主刑或附加刑的一种,只是管制、缓刑外的一项附加内容。其内容仅包括阻止被告人从事某类行为,因而这种执行负担并非财产方面的,而是对被宣告禁止令的被告人的行为方式的一种命令是一种附随义务。但这种附随义务又涉及到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故在实际宣告、执行过程中,会出现被告人对该禁止令提出异议,那是否可以对该异议提起上诉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禁止令的宣告有异议不可以单独提起上诉。因为禁止令的宣告与缓刑宣告性质是不完全一样的,对禁止令宣告异议,不应该通过上诉途径来救济。因为禁止令仅仅是依附于管制、缓刑的一种附随的负担性禁止命令,是法官的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利,这种执行方式不是判决主文的内容,不涉及罪与非罪以及罪轻罪重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禁止令的宣告有异议可以单独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检察院可以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并可以就此进行控辩双方的辩论,由此可以推断出,禁止令属于对当事人实体权的处分,那么对禁止令有异议当然可以提出上诉,且该附随义务客观上加重了被告负担,对于加重的负担应该赋予被告人上诉权。

    笔者认为,禁止令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在实际执行监管中的一种限制,是依附于管制刑或者缓刑而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新的刑罚。禁止令是在法院已经对行为人在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管制或者缓刑判决的基础上作出的,解决的是当事人附属性的权利和义务。对法院管制刑或者缓刑的判决,行为人可以采取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上级法院也可以撤销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但如果对判决中管制刑或者缓刑没有异议,而单独对禁止令存在异议,则不应当采取上诉或抗诉的形式。原因在于,一是禁止令的附属性决定了其不能脱离管制刑或者缓刑而存在;二是,禁止令是对管制刑和缓刑的执行措施,是在判决中附带解决当事人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或决定,如果因为禁止令而上诉、抗诉,会影响管制刑或者缓刑的生效,在实践操作中会带来很多冲突和矛盾。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单独对禁止令不服,可以采取申请复议的方式来作为救济途径,当然也希望立法机构能够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来明确禁止令的救济途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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