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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开发区法院探索建立禁止令执行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1-08-18 09:42: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西磊)
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加强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中探索建立了禁止令执行告知制度,在办理缓刑等非监禁刑执行手续的同时,向罪犯及有关机构同时送达禁止令执行告知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监管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为保证禁止令的正确适用和有效执行,确保执行效果,确保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效果,山东菏泽开发区法院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不断加强与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配合沟通,齐心协力加强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在工作中探索建立了禁止令执行告知制度。 该院主要是参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在办理缓刑等非监禁刑执行手续的同时,向罪犯及有关机构同时送达禁止令执行告知书。 在告知书中,该院明确告知罪犯禁止令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禁止令执行期间的行为要求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同时该告知书一式六份,由罪犯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除送达罪犯一份外,还将该告知书抄送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检察机关各一份,并留卷存档一份,确保了法院与其他有关机关的信息共享,强化了协调配合,加大了监督力度,同时也避免了当事人的不知所措,提升了执行效果。 日前,该院在审理的一起酒后妨害公务的刑事案件中,发出了首例禁止令。这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在酒后妨害公务,对出警公安民警辱骂、撕打,阻挠民警执行公务,并致四民警轻微伤。该院适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法院同时发出的禁止令中,分别禁止两被告人饮酒六个月、三个月。 宣判后,两被告人后悔不已,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表示饮酒误事,以后再也不敢酗酒了。但对所判禁止令的规定不是很明白,在判决生效后,接到执行通知书和禁止令执行告知书,两人恍然大悟,高兴地说,这下终于明白了,自己在服刑期间该如何执行禁止令,受到什么机构的监督等事项都一清二楚了,法官们真是细心负责,要不然,不知道什么时候触犯了禁止令,缓刑再被撤销,那才让自己更加后悔。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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