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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发出“司法禁止令”禁止赌博罪犯进入娱乐场所
发布时间:2011-12-13 09:51: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世雄)
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赌博案,以被告人付某(化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茶楼等娱乐场所。这是继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重庆市首例针对赌博犯罪发出的司法禁止令。
现年35岁的巫山人付某当过兵,退伍后一直在外地打工。2003年,付某回到巫山做生意,结识了一些喜欢打牌的人,看到别人轻轻松松从赌桌上赢走大把大把地钱,便无心经营生意,从此不顾家人劝阻,身陷赌场不能自拔,常年周旋于各赌局之间,常常一输就是几万元。后来,付某不仅输掉了全部积蓄,卖掉了房子,还欠了不少债,从此走上了逃亡之路。2010年12月,逃亡近两年的他走投无路,主动回到巫山自首。 该院审委会对此案进行研究讨论时,大家一致认为,付某主动自首,表明其有改过自新的意愿,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是必要的,但充分发挥刑罚教育感化功能,帮助其改掉赌博恶习的意义更大。鉴于付某嗜赌如命,要一下戒赌比较困难,审委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决定对付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入涉娱、涉赌等场所,促其彻底戒掉赌瘾。 宣判后,法官专门到付某家进行“家访”,并反复强调缓刑考验期内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定期到派出所和居委会汇报情况,接受帮教。同时告诫他要遵守法院禁止令,如果违反禁止令规定三次以上,将被收监执行刑罚。付某诚恳地表示,“现在已有一家私人企业接受我去工作,我一定下决心戒掉赌博,堂堂正正挣钱养家。 该院刑庭负责人解释道,禁止令是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性质、手段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限制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禁止令规定的一些活动。 负责对该案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说,禁止令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对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保障和强化缓刑的适用效果,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禁止令的刑罚功能与社区矫正功能相互衔接,更有利于对宣告缓刑等特殊群体进行帮教,促其改过自新。 法律链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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