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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法院首发禁止令禁止五少年出入娱乐场所
发布时间:2012-04-26 16:32: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艳凤)
近日,由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等五人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采纳了公诉人对五被告人宣告缓刑,同时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禁止五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歌厅、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这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抚远县人民法院首例判决宣告缓刑并同时适用禁止令的案件。
事情的经过是:2011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等五人来到抚远县“华都”歌厅内唱歌,准备回家时因一人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便又返回歌厅找手机。与正在唱歌的吴某和常某发生争吵。之后五人又从车后备箱里拿出砍刀、铁锯等作案工具追砍二被害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随后五人跑出歌厅,逃离现场。案发后,五被告人主动投案,并与二被害人吴某、常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鉴于五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综合情况,该案承办法官提出对张某某等五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同时适用禁止令的量刑意见获合议庭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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