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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部虚报水稻新增面积骗补贴款被判
发布时间:2012-04-25 16:21: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志文)   4月20日,江西省金溪县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邱某某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前述三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邱某某三人均为金溪县合市镇岐岭村委会干部。2008年10—11月期间,合市镇政府召集各村村干部开会,要求各村对开荒、开垦、库区等新增的水稻种植面积可以重新申报,新增面积可能会有国家粮食补贴。时任岐岭村书记邱某某、主任李某某、会计林某某三人共同商议,虚报新增水稻种植面积120亩,并决定将虚报的120亩新增水稻种植面积分解到他们三人名下。

    2009年4月,国家分两次对重新申报的新增水稻种植面积下拨了粮食补贴资金。其中,林某某得到粮食补贴款6300元,李某某得到粮食补贴款5640元,邱某某得到粮食补贴款3980元。三名被告人得款后并没有入村委会账目,也没有用于村委会日常开支,三名被告人共同将其私分。

    案发后,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退回赃款5800元。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邱某某退回赃款348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回赃款4640元。2012年4月12日,金溪县检察院将此案向金溪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8日,金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邱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新增水稻种植面积,共同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15920元进行私分,其行为上已构成贪污罪,并是共同犯罪。案发前三被告人已退出赃款13920元,在本案审理中退出剩余赃款2000元。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对三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金溪县法院于4月20日对三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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