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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研究
作者:赵剑琪 发布时间:2012-04-05 15:34:14
摘要:人民法院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动主体,在参与社会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从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主体、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定位、如何正确有效的参与社会管理和参与社会管理遵循的原则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期为西部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提供一些启发,并供法官同仁们参考。 关键词:西部 民族地区 人民法院 社会管理 研究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是当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紧迫任务,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任务。2011年以来,中央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应当深刻认识到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定义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是健全社会管理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系统,作为法治形式主体的人民法院,本身就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组成部分,就是通过固有审判职能的延伸,推进社会管理工作,本质上就是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人民法院与社会管理的关系 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健全法制、实现法治,基本任务是规范社会关系、处理社会问题、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目的是通过制定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社会规则,并通过行政、司法等执法手段,实现建立在公平正义价值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运用司法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争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还担负着反恐严打斗争的艰巨任务,对推进法制健全和法治实现具有重大意义,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 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人民法院虽身负重任,但也迎来了施展才能的大舞台。人民法院应积极应对社会管理新形势、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拓展司法服务渠道,找准推进社会管理的切入点,成为社会管理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二、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中的职能定位 人民法院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制定社会政策。 (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审判活动对事实加以判断,对法律加以适用,从而化纷止争,这是法院最基本、最直接的角色定位,是设置司法的基本目的。从三大诉讼角度看,法院的主要职能有三种:一是审理刑事案件,判决刑事罪犯;二是审理民事案件,判决民事纠纷;三是审理行政案件,判处行政纠纷。通过惩治刑事罪犯,打击和抑制犯罪分子及其犯罪活动,也对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通过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调节和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并防止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政治矛盾。 (二)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法律秩序与一般社会秩序不同,其核心是法律规范,法律秩序的最后保障是国家的强制力,违反法律秩序者要受到法律制裁,即国家要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依法定程序剥夺其所拥有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从而达到保卫社会秩序的目的。 (三)实施司法审查,制约行政权力。司法审查就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四)平衡各方利益,规制社会政策。法院在履行纠纷裁判功能的过程中,始终担负着维护裁判统一乃至于维护法制统一的重任,为此就必须赋予法院一定程度的决策参与权,有权通过审理案件的方式参与超出所审案件的宏观事务决策过程。 三、人民法院如何正确有效的参与社会管理 (一)深入开展反恐严打斗争,确保社会大局稳定。随着西部大开发深入,特别是国务院33号文件的出台,喀什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全面推进,国内外敌对势力和“三股势力”不会甘心失败,必然会捣乱破坏,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判工作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暴力恐怖案件的首要分子、造成严重后果的骨干分子。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和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特大恶性暴力恐怖事件,突出“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分裂破坏和暴力恐怖活动”重点,切实抓好稳定工作这个硬任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同时,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确保社会安宁和各族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西部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要严格区分、对待,坚持“把拥护我们的人搞得多多的,把反对我们的人搞得少少的”原则,对分裂国家的行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对大多数不明真相的群众要以教育为主,这样才有利于惩罚犯罪,防止打击不力;有利于促进和谐,防止打击过度;有利于预防犯罪,减少重罪发生;有利于改造罪犯,减少重新犯罪。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通过案件审理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实现预防犯罪、维护稳定、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的目的,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量刑规范化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更好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二)主动服务第一要务,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牢固树立“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的服务理念,坚持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理念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始终,积极创新调解思路,拓宽诉讼调解领域,建立诉前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等机制,努力提高案件的调撤率、息诉服判率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确保案结事了人和。组织法官深入工业园区、社区、农村调研,主动了解各方面的司法需求,及时改进工作。妥善处理涉农涉牧的土地、草场、林地等承包经营权及流转纠纷案件,为“安居富民”和农牧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积极开展“法企共建”活动,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增强发展活力,对涉及民生建设项目和对口援疆建设项目的诉讼执行案件,继续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快审快执,确保项目早建成、早投产,使各族群众早受益。同时,该院通过审判工作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切实履行好司法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采取有力措施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提高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用廉洁高效的执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加大社会管理创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当前,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诉讼案件总量急增,而且案件的处理难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大,可以说司法陷入了某种程度的“过载”状态。新的形势下只有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对社会治理力量进行整合,才能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 积极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大调解”格局。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组织干警深入一线开展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用“走访”取代“控访”,对判后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主动带案下访,就地化解,努力解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的诉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依托县信访部门、司法部门和乡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和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及中心村调解委员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配合共同做好教育、稳控、处置工作,解除信访人的抵触情绪,缓解信访人的激动情绪,增加信访人的信任情绪,加快问题解决,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调处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的局面。同时,在乡镇和社区设立诉前调解点,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审判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一般纠纷不出乡镇”的目标。 针对在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提升各环节的社会管理水平,推进完善社会管理机制,防止因工作措施不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避免或减少因社会管理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创新司法为民措施,切实服务人民群众。加强立案、信访、法警大队和人民法庭“窗口”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拓宽司法便民的措施和渠道,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弱势群体、援疆企业的民事案件,提供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便利,妥善解决各类纠纷。 推行案件速裁,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构建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不断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推行以立案即审化、开庭预约化、程序简便化的速裁措施,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省司法资源,真正做到及时解决民事纠纷,降低了诉讼成本。 开展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将巡回审判法庭开到田间地头、巴扎、庭院,把调解息诉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家中,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进企业“法律六进”活动。边疆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司法环境有待改善,人民法院不能仅把工作限于诉讼案件的审理上,而是阵地前移,增加服务范围,加强法制宣传,开展义务普法,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和诉讼知识的了解,扩大裁判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进服判息诉,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消化各种可能引发矛盾和纠纷的隐患和因素。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老弱病残孕的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方便,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加大缓、减、免诉讼费援助力度,切实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帮助特们解决实际困难。 积极开展判后回访活动,将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到案件审结后的相关服务和帮助上,尽量减少诉讼给当事人和群众带来的负作用,尽力消弭引发诉讼的消极性因素。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认真做好回访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领会法律文书内容,指导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对矛盾较大的案件在结案后进一步做好疏导工作,防止新的矛盾发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五)坚持能动司法,零距离地倾听群众诉求。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组织干警主动深入到矛盾较为突出的乡村一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查明原因,予以协调解决,切实做到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形成了“事情有人管,问题有着落,部门有行动,群众有所盼”的良性互动局面。 主动接访化解矛盾。院领导亲自坐班落实 “院长接待日”制度,变当事人上访为院领导主动开门接访,及时处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同时,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多方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提出的问题,干警依法、有理有据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解释和宣传,及时稳控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有效防止当事人越级上访。 定期对案件进行排查。该院各业务庭庭长亲自参与定期对已结案件和在审在执案件进行全面的矛盾纠纷排查,了解案件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根据案情做好矛盾化解和当事人的稳控工作,争取把矛盾处理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强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健全“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法情相融、多策并用”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实行圆桌式人性化审判,推行立案、审理、执行相互衔接的绿色通道,快审快结,使涉案未成年人尽快摆脱诉讼纷争,回归正常生活秩序。同时,立足审判,延伸职能,与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共同做好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促进其教育转化、改过自新和正常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的发生。积极参与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和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涉诉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七)全面参与构建社会治安防控机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支撑。要建立健全街面防控网、社区防控网、单位内部防控网、视频监控网、区域警务协作网、虚拟社会防控网组成的防控网络体系,做到广布控、全覆盖、立体化、全方位。作为处于特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要主动参与,确保不出问题。 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在当事人安全通道安装安检门,由法警对进行安检;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防止不法人员及违禁物品进入审判、办公区;值班人员上岗携带必需警具及装备,杜绝安全隐患;在办公楼及院内重点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施,由专人对办公大楼实行24小时监控。 做好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院机关各业务庭、法庭制定处置审判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抽调20名干警24小时备勤,随时准备处置突发性事件;要求办案人员尤其是外出办案人员注意自身安全,与当事人接触做到文明、和气、礼貌,防止措辞生硬而导致冲突。成立应急分队,定期组织参加区域网点巡逻,确保防区内不出问题。 积极开展支农活动。结合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选派工作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党员干警到党建联系点和帮扶村开展支农工作,深入农户与农民交谈,在做好农业生产工作的基础上,多方了解农民生活情况、党的建设情况、农民文化生活情况、社会治安情况以及重点人员的掌控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以有效措施应对处理各项矛盾和问题,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要以“抓党建、带队伍、促审判”为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干警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坚持党的领导和自觉接受监督。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必须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严格执法办案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 开展“双语”培训,提高干警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伽师县位于塔里木盆地西端,自然条件恶劣,经济相对落后,以维吾尔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97.6%。针对辖区多民族聚居的实际,伽师县人民法院把学习掌握和娴熟运用“双语”作为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组织干警开展互学语言活动,把学习效果作为干警年终考核定等、评先评优和提拔晋级的重要依据,采取“每天学一句”,和民汉干警“结对子”、外出培训、自学等形式,不断提升全体干警的“双语”水平和适用“双语”办案的能力。通过“双语”学习,提高了干警与各族群众交流沟通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干警主动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案件审理调解之中,及时把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和谐。 狠抓队伍的思想建设,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新疆地处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党员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直接关系到案件质效,甚至影响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干警要在反对民族分裂斗争中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做到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不信谣、不传谣,争做民族团结模范,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干警廉政意识。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四个一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五个严禁”、自治区高院提出的“八个必须”规定,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官警示案例》等党纪法规,让全体党员干警在学习中接受教育,在教育中提高认识,在认识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设立24小时举报录音电话和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从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社区等社会各界中聘请担任廉政监督员和廉政监察员,随时听取他们对该院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审判执行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其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引向了深入,实现违纪违规案件“零控制”的目标。 四、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战略思想。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方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坚持自身科学发展,要遵循司法的自身规律,按照司法的价值取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另一方面要求司法积极发挥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方针。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人民对公平的期望。在处理案件时,要讲政治,要顾大局。始终保持与党的高度一致,始终坚持人民利益无小事。要重视调查研究,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 “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 (三)遵循“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就是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法院干警要想办法为群众解难,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做受人民信赖和拥护的“平民法官”。 (四)立足于司法职能本位,坚持不越权、不越位。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必须立足于审判职能及其延伸服务,坚持不越权,不越位。司法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必须在遵循司法权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积极能动司法,才能显示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优势。同时,不能忽视司法权的被动性,保持适度能动、适度参与、适度干预。 社会管理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始终把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永恒主题。自觉把助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立足审判,能动司法,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切实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着力平息矛盾纠纷,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着力提高服务群众的司法能力,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为实现“稳疆富疆、富民固边”和推进“跨越式发展、长治久安”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2011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2)胡锦涛:《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阐述》 (3)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4)倪寿明:《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 (5)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2009年8月28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6)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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