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可以以适当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温家宝
现状管窥——司法类信访渐成为寻求权利实现的最后稻草
现阶段,司法类信访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对司法审判或执行结果不满而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诉的行为,以期通过非法律程序获得权益的实现或满足。尤其在伤害赔偿、劳动工资等类型的执行案件中,若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即以信访、上访甚至闹访的方式向政府、党委或司法部门等反映及投诉。在维稳的重压下,受理部门通常督办或指令司法机关加以切实解决。
在社会转型时期,群众的利益诉求与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化与尖锐化,但权益表达渠道及解决途径的单一化,导致群众唯寄希望于信访的工具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此时,那怕牺牲司法独立与权威性,势必以“刚性”管理或控制等非法治化手段以解决群众的诉求,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可见,这只让群众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误解情绪,认为权益保障的最后稻草及防线已非公平公正的审判与执行,而是信访的工具。结果在于,社会管理始终掺杂着“人治”的味道,“法治”社会无从谈起。
抽丝剥茧——探析司法类信访存在的社会原因
据统计,2011年度海珠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共收取163件信访案件,其中涉及人身伤害赔偿、工人工资类型的信访有26件,占信访案件总数的16%左右,更有甚者是向政法委、政府或人大等部门的信访及投诉,信访形式更有集体访、闹访或上京访等,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因法院执行未果,生活陷入困境,望各部门能切实解决自身的实际困难。据此,因维稳工作需要,该类型案件通常引起各部门极大的关注,并以督办、催办等形式加以落实解决,亦或者从相关救助金中酌情给付,但也只是杯水车薪,隔靴搔痒。可见,在当前形势下,司法类信访有其存在的社会因素,无法根除。
究其原因,在于信访者的权益表达渠道及解决途径过于单一化。目前看,针对上述信访类型的信访者通常为弱势群体,其权益诉求在民间社会上是得不到任何回应和帮助的,毕竟我国纯粹的民间慈善组织或救助机构未成规模或体制,微不足道,顶多是偶尔因某特定事件在特定时间自发组织的募捐行为,但该形式并不能有效解决大部分群体的实际困难。鉴于此,信访者只能将可以由相关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推卸给有关部门,寄希望于有关部门的救助或解决,其权益表达渠道及解决途径是极为狭窄的。虽说信访者过激的行为是失当的,但其权益诉求是合理的,针对过于单一的权益解决方式只会促使信访者与有关部门的矛盾日益激化,过激者甚者闹访、冲击有关部门,导致政府或司法公信力下降,出现“信心危机”。
由此可知,对帮扶或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民间组织过于薄弱以及当前有关部门大包大揽式的工作机制是信访问题存在的根本社会原因。意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否则信访现象定会长期存在,根深蒂固,信访者与有关部门矛盾激化的局面将得不到任何解脱。唯有将信访者的困难问题转化成公共服务事项,适当的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充分的运用社会各界的资源及力量,并在当中消化溶解。
源于社会、回归社会——破解司法类信访顽疾之陋见
温家宝提出:“公共服务可以以适当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应提高社会的自主性,政府的公共服务工作,可适当交给社会来承担,从而加强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自治功能。言而,上述司法类信访反映的问题实际上是广大社会弱势群体的通病,病症来源于社会,可利用社会力量及资源加以化解。
(一)放权社会——架构社会救助多元化体系
目前,行政部门大包大揽式的工作机制,导致社会民间团体的救助力量相当薄弱,社会自主性减退。究其原因在于权力管控过于严谨,即所谓的“威权主义”,认为社会力量的发展会对政府权力构成威胁甚至挑战,而且放权就是减利,缩窄了权力寻租的空间。事实上,社会组织的成立或举办活动大部分都挂靠在行政部门名下,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在权力管控下,社会救助力度与范围可见一斑,自主性大打折扣。其实,社会救助体系可多元化发展,政府救助和社会组织救助完全可以相互补充, 二者可以建立很好的合作关系。
纵观香港的社会救助有着较高的社会化程度的原因, 在于非政府组织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香港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由大量的义工实施,他们志愿创办一些慈善机构, 提供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 如东华三院、保良局。在香港社会福利署的领导和协调下,从事着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失业者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 为他们提供必需的生活资料, 进行培训, 提供咨询和指导, 使社会弱势群体更好地融入社会, 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维护社会的安定。该社会救助多元化体系表现出极大的社会自主性。
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仍有众多渴求得到救助的群体,单靠政府救助的单一化体系可否解决,不言自明。可预测的局面是社会矛盾日渐激化,暗藏的不稳定因素终会爆发。借鉴香港的体系设计,国内可在完善政府救助的同时, 积极利用社会救助资源, 鼓励与引导社会组织的创设与发展,提高社会组织的自主性, 形成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组织救助为重要补充的多元化救助体系。若真如此,政策导向虽现行,但放权乃是关键。
(二)柔性管理——架构社会管理当中的缓冲器
当前信访案件激增,政群矛盾日渐僵化除社会问题解决途径单一化外,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毫无缓冲余地亦是关键。若不存在社会第三方的协调与引导,就无法形成政群间理智的对话机制。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可通过创设所谓的“社会中介组织”,以作为政群间的中间机构,在政府和群众之间发挥着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等作用。其实,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中间性机构,它们可以避免使群众直接面对政府的管控,亦可通过有社会组织力量对政府作出牵制及监督。
这类似于香港的“申诉专员”制度,作用在于为香港市民提供和增加申诉、投诉的途径,担当起监察政府的角色。申诉专员不仅独立于政府的架构之外,而且不受任何机构及政治的干预。市民对行政部门的行为或政策感到不满,可向申诉专员反映,由申诉专员提出意见并作出监督,且及时向市民反馈及释疑,减少行政部门与市民间的直接冲突。除此之外,该类社会中介组织根据市民反映的问题可进行合理的引导与帮助,使其有效的得到权利救助。
实际上,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过社会中介组织的过滤与释疑,可顺利被群众接受,又能使群众因找到有效的表达途径而消除对立情绪。况且,连司法都依然行政化的体制下,“行政职权”已被社会妖魔化。若在群众与政府之间形成了有效的缓冲机制,从而构成理智的对话机制,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针对上述的对策,不管在构建社会救助组织或者充当传声筒的社会中介机构,都应从人大会来创设,只对地方人大负责,不应粘上任何行政性色彩,否则也就成为行政部门的幌子罢了,毫无作用。
(三)以之为镜、由此而生——致力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司法类信访反映的问题只是群众难题中的一角,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并以之为镜,从中窥探,粗略的阐释自己的想法。因篇幅所限,无法细化,实为抛砖引玉之举。考虑到如何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当中有效解决群众面临的困难,亦或者提高司法的权威及独立性,实为系统性工程。在致力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应从实际中探索,充分调度社会的力量及资源,至少能在社会层面上增加点灵性与活力,相信地方人大能创设行之有效的方案,以上不成熟的看法,实属贻笑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