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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饭店噪音大 三男子殴打老板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27 16:24: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郑连生)   只因饭店抽油烟机噪音太响,楼上邻居与楼下饭店老板发生争执,继而三男子对饭店老板进行殴打致伤,结果不仅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85000元,还同时被判了徒刑。2012年3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刘某、王某、宋某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马某是焦作市解放区一饭店老板,被告人刘某之嫂范丽系该饭店楼上住户。因饭店抽油烟机噪音影响休息,范丽就与马某多次发生纠纷,后范丽、刘某与马某协商每天下午14点之后不再开启抽油烟机。2011年8月21日下午14时许,因楼下饭店开启抽油烟机,范丽与饭店老板马某发生争执。范丽遂给刘某打电话,刘某得到消息后马上纠集王某、宋某窜至该饭店门口,对饭店老板马某拳打脚踢,致马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宋某于2011年11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马某与三名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三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马某各项损失85000元,并履行完毕。马某对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王某、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王某、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均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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