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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沐川县一村支书挪用资金19万获判3年半
发布时间:2012-03-13 16:36: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欣骏)   田某行原系四川省沐川县某乡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私自将本村集体资金19万元以个人名义借与他人用于经商营利,触犯了刑律。3月12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田某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6年5月,沐川县某乡镇某村经批准修建四河路,工程限价57万元,资金来源为国家补助50万元、村民筹资7万元。该工程经批准为直接发包。于是,田某行联系到胡可平承包修建该工程,胡可平提出要村上提供20万元垫底资金才肯承建并支付利息。因村上无资金,并且以村委会名义不能向银行贷款,田某行遂主持召开村委成员和小组组长会议,决定由村民去某某信用社贷款,然后借给村上,村上再借给胡可平修路,待国家补助款拨付后和利息一并还给村民,再由村民还贷。随后,田某行动员本村村民21人向信用社贷款21万元并直接交给了自己,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注明借款用于修建四河村公路。之后,胡可平又以修建四河村公路所需资金出具借条,先后从田某行处借走这21万元,并注明支付利息。四河路修建完工后,于2006年12月26日经验收合格。

  2007年5月和9月,胡可平领到国家补助款后,分两次偿还了从田某行处所借垫底资金21万元及利息10110元,并收回借条。2007年9月4日,田某行将其中19万元借给周一群用于经商(4000元的利息由周一群向胡可平出具收条拿走),另2万元及利息6110元被田某行收归个人使用。后周一群经商亏本无力偿还借款,由此造成涉案村民在某某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至今仍未偿还分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村集体资金,私自以个人名义借与他人用于经商营利,金额达19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且已超过法定的还款期限,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被告人田某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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