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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借用”单位公款购买证券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11-24 16:45: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钟琍 刘章林)   单位会计利用单位财务管理的空子,挪用公款购买证券,虽然事后对其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但其行为仍然触犯法律。日前,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吴美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间,吴美莲在担任大余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中心”)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公款用于购买证券营利活动,累计挪用公款43980元。2007年8月20日,吴美莲在调整单位账务时,以退付业主竞标款及报名费的名义,从单位账户支取34370元。同时,将实收的20390元竞标收入重新入账后,将剩余的13980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并于次日转存至其国盛证券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证券。2008年1月,物业管理中心委托大余县天翔广告传媒公司维修钨都广场。2008年1月21日,该公司从物业管理中心借支了20000元公程款,尔后于3月5日工程款结算时予以归还,还应物业管理中心的要求,为其虚开10000元发票以便物业管理中心开支。次日,吴美莲将上述的两笔款项共计30000元从单位账户取出,存入其个人账户中,于3月7日,转存至其国盛 证券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证券。

    2008年8月12日,吴美莲归还单位20000元。2009年11月2日,归还13980元。2010年4月30日归还10000元。

    法院认为,吴美莲在担任国有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3980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吴美莲案发后即能够自愿供述其犯罪事实,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宣告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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