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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给朋友使用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1-12-01 14:41: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张员生)   为哥们义气将自己保管的公款借给朋友经商,事后竟称不知犯法。12月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涛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以来,遂川县政府因市政建设需对东皋村一组土地进行征用并签订补偿协议予以补偿,东皋村一组由被告人林涛泉负责对该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保管。2010年11月29日,遂川县国土资源局将该组127531元青苗补偿费转账到被告人林涛泉在遂川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泉江支行的存折上,存折及密码皆由被告人林涛泉一人掌握。2011年1月15日,被告人林涛泉的朋友刘某因从事车辆春运需资金周转,遂向被告人林涛泉提出借款55000元。被告人林涛泉不讲原则,从自己所保管的东皋村一组集体所有的补偿费中于支取55000元到刘某提供的的银行卡上,后刘某支取该款项全部用于春运营利活动。案发前,被告人林涛泉已分别于2011年1月12日归还22000元,1月25日归还3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涛泉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55000元,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被告人林涛泉在案发前能够全部归还其所挪用的公款,且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涛泉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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