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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一建管站长挪用18万元做生意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1-30 14:34: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泽荣 钟宜华)
村镇建管站长收取配套费时,不开具专用票据,用白条收取存入私人账户,挪用公款18万元做水泥生意。11月30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东在担任宜丰县某乡村镇建设管理站站长兼乡建员、房管员工作期间,履行全乡村镇规划、村(居)民建房申请和上报审批、代收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工作职责。被告人刘东在收取配套费的过程中,违反规定部分没有开具市政配套费专用票据,而是直接用白条收取存入私人账户。 在2010年11月底到2011年6月,被告人刘东从存有配套费资金的私人账户上挪用公款18万元用于本人做水泥生意。其中有10万元是当日挪用,次日归还;另8万元是在挪用4个月后归还6万元,剩下2万元在挪用半年后归还。被告人刘东将上述挪用的公款转账至水泥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上,共贩运水泥500吨左右,获利约2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挪用的公款,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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