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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磷肥厂出纳挪用公款15万供丈夫炒股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23 16:33: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智虎)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浩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陈浩自2009年4月至今任江西省磷肥厂水电公司出纳,期间其丈夫赵穷峰因炒股需要,叫被告人陈浩给钱。2010年的9月5日,陈浩将存放单位资金的存折给了赵穷峰,让赵穷峰从该账号上取了10万元用于炒股。2011年3月3日,被告人陈浩从存放单位资金的工行卡上取了5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赵穷峰的侄子赵志光,同月22日当赵志光还钱给被告人陈浩时,被告人陈浩让赵志光将这5万元直接打入其丈夫赵穷峰炒股之用户名为陈浩的工行卡里,后该5万元被赵穷峰用于炒股。2011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浩将此15万元归还到平时存放单位资金的工行账户中。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浩在接受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用于炒股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浩身为国有企业出纳,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5万元用于炒股,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浩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浩在侦查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其挪用15万元公款用于炒股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对被告人陈浩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将挪用的公款归还,未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经调查,江西磷肥厂水电公司及同事均表示能够对被告人进行帮助、教育,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在公司居住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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