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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宾川一林业工程师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1-11-21 13:42: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建宏)
近日,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对原宾川县天然林保护工程暨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杨万柏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杨万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赃款人民币77000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杨万柏原系云南省宾川县天然林保护工程暨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林业工程师,曾任宾川县苗圃站站长、种苗站站长。 2009年3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杨万柏与宾川县苗圃站出纳包某(另案)共谋,分三次私自将宾川县苗圃站的公款人民币65万元挪用于杨万柏在宾川县长坡岭承包的葡萄基地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三次挪用的公款均已归还宾川县苗圃站。 被告人杨万柏在任苗圃站站长期间曾分别与周某、杨某签订育苗协议,将树种培育承包给周某、杨某。2002年10月至2004年10月间,被告人杨万柏在收受周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4000元,收受杨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5000元。 2003年至2004年,宾川县林业局委托嵩明县杨桥金平造林队、昆明健陆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昆明绿叶公司、昆明宏林造林工程队承担2002年度、2003年度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项目某标段的植树造林任务,时任宾川县林业局天退办主任,兼种苗站站长的被告人杨万柏非法收受乙方代表人谭某、杨某、钱某、杨某某送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48000元。 2011年3月,宾川县审计局在审计宾川县林业局2010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过程中发现宾川县苗圃站出纳员包某经手的银行帐目和现金帐目不符,杨万柏交待了其与包某共谋挪用公款65万元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宾川县检察院对杨万柏进行谈话、调查过程中,杨万柏坦白了其收受贿赂的事实,并向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退缴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万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共谋,多次挪用宾川县苗圃站的公款人民币65万元归自己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杨万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7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杨万柏有自首情节,其涉及挪用的公款、收受贿赂的赃款已全部退缴,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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