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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挪用资金 得不偿失被判徒刑
作者:陈艳玲   发布时间:2011-05-06 10:55:53


    一名信用社代办站的代办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采用各种手段挪用资金近9万余元。近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晋强(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家住鄢陵县彭店乡的晋强,在众乡亲面前处事较为诚实,便被群众推荐担任了本村信用代办站的代办员。从1998年至2009年间,他利用担任代办员的便利,采取收取贷户归还的贷款不上交、冒名贷款、截留储户部分存款等手段,挪用资金14笔,共计94187元,用于自己及借给他人做生意使用。案发前后晋强已将其挪用的资金及相应的利息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晋强利用其担任信用社代办员的职务使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挪用本单位资金借给他人做生意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晋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已退还了挪用的全部资金,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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