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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川县一村出纳挪用资金2万元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2-03-02 08:45: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海宁 赵莉)   广西灵川县一农民全某辉,仅担任了一年的村出纳,他就挪用村里的资金2万余元,作为私款进行使用。2012年2月29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全某辉挪用资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全某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43的全某辉是灵川县三街镇普贤村委老营村的农民。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全某辉担任三街镇普贤村委老营村出纳,按理全某辉应当好好的为村民服务,然而,在担任出纳后的全某辉发现自己手上管的钱较多,可以随意存取,于是,他便开始对村里的资金进行私自挪用,他先拿一点小钱用,过了一段时间看见无人过问,也没有人来监管,于是,他的胆子便越来越大了,从此,他只要没有钱用,就挪用村里的资金。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的一年期间,全某辉就利用村出纳这一职务之便,挪用本村集体资金人民币21940.10元。

    2011年10月28日全某辉被立案侦查,同年12月30日,全某辉的家属代其将挪用的人民币21940.10元归还给村集体。由于全某辉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同年12月1日全某辉被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全某辉作为村集体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全某辉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归还了全部挪用资金。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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