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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出台离任工作人员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12-03-01 14:13: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艳玲 黄侣松)
为保证回避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得以严格执行,确保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2月29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本院离任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的规定》,就本院离任工作人员的回避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
《规定》明确,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均属于离任人员;并建立离任工作人员名册,发放到全院各庭、室、科、队,以便审判工作中落实回避制度。 《规定》要求,本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后不得担任本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上诉人员可依法为其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 该院要求,全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身份,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明知不符合代理人或辩护人资格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将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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