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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财绑架外甥外逃十载自首
发布时间:2012-08-23 10:02:55
本网讯(通讯员 甘宝丹)
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虽有点言过其实,但钱确实会让一些人做出埋没良心的事。8月23日,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十年前的绑架案,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小文(化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0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小文放假期间在屏南县一乡镇中学内,与其在古田读书期间认识的小吴、阿龙以及其胞兄小凯(三人均为化名)等四人由小凯提议一同策划绑架其姐姐儿子小锋(10岁)。当日18时许,被告人小文找来编织袋放在校园内一角落,同案人阿龙、小吴拿着编织袋以买东西吃为诱饵将小锋骗至学校后山,用毛巾蒙住林的面部,用绳子、杂草捆绑林的手脚后装入编织袋,抬至同案人阿凯位于该校图书馆三楼住处,由被告人小文与阿龙轮流看管,阿凯与小吴买来安定片给小锋服食,以防小锋吵闹,阿凯与小吴二人还数次打电话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10万元。期间,小文假意帮其姐出面与绑匪交涉,要其姐筹资,骗得其姐交给他1张存有3000元钱的储蓄卡,并从中得知公安机关已介入查处该案。 7月8日凌晨4时许,阿凯等人恐事情败露,一同商议放走小锋,阿凯让被告人小文与小吴、阿龙逃往建瓯,并带被害人小锋至其老家村口放回,同时将储蓄卡交给被小文,被告人小文等三人照此轮流背着小锋至村口放下后逃往建瓯,到建瓯后,小文将卡交给小吴取出储蓄卡内的3000元钱用于共同花销。 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小文难抵良心的谴责在漳州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事后,被害人小锋基于亲情关系,具书对被告人小文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文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小文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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