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萍 裴玲)
身份证被骗致使银行存款被盗,银行未严格审核代理人身份信息的,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某银行中路支行按40%的过错比率赔偿原告陈某损失17000余元。
2010年9月10日,原告陈某欲与案外人张某做生意,在某银行西路支行开办存折一本及储蓄卡一张,并存款20元。第二日,张某骗取陈某的身份证,并用陈某的身份证在某银行中路支行开办了存折一本及储蓄卡一张,存款20元。后张某要求查看陈某办理的存折,将两本存折进行调换。2010年9月16日,张某称业务需要,要求陈某存款44600元。同日,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西路支行柜台往张某办理的账户里存款44600元。后陈某用储蓄卡在ATM上查询,发现被骗,立刻向西路支行申请挂失,西路支行告知其须向开户行即中路支行办理挂失。陈某到中路支行挂失后,发现余额仅为620元。双方协商未果,故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银行中路支行赔偿原告损失4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办理开户手续时,被告某银行中路支行未审查张某的身份,也未要求其作为代理人出示有效证件,未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及《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另原告陈某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及存折,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