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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误将款存入他人账户状告邮政银行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2-14 15:32: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硕)   因认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没有尽到审查告知义务,程先生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邮政银行返还程先生损失7600元。1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程先生诉称,程先生的侄女程女士捡到了一张卡,该卡为户名为王某的邮政储蓄卡。后程先生误将该卡当作自己的邮政储蓄卡,于2010年6月28日,在邮政银行存入现金6200元。2010年6月29日程先生又向该帐户存入现金1400元。程先生认为,邮政银行没有仔细核对相应信息,没有尽到审查告知义务,造成经济损失7600元。此外,程先生称其存入户名为王某的邮政储蓄卡为挂失的废卡,故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邮政银行辩称,第一,邮政银行没有过错。程先生两次交易的银行卡均其自己提供,邮政银行根据指令进行操作。两笔存款交易均为卡现金存款,此类交易须存款人提供银行卡。此外,邮政银行在储蓄交易过程中向程先生出具了邮政银行存款凭单,该凭单上明确注明了该次存款的储蓄卡的户名、卡号、交易金额等信息,程先生亦在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处签字确认前述内容。第二,程先生的经济损失与邮政银行的存款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邮政银行依据指令进行操作,程先生将存款存入他人账户的行为与邮政银行无关。第三,存款一经存入储户账户,即为该储户个人财产,邮政银行无权将已存入他人帐户的存款返还给程先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邮政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造成程仕胜经济损失。本案所涉的银行业务为卡现金存款业务,存款过程是程女士分两次将6200元及1400元现金连同邮政储蓄卡一并交付邮政银行工作人员,后者接收储蓄卡及相应款项后,当即依照程女士意思将现金存入卡内,操作完成了前述两笔业务并同时生成电脑打印的存款凭单。可以看出程女士代程先生提交银行卡要求将现金存入该卡的意思表示与邮政银行受理存款的意思表示均十分明确,且形成合意,双方之间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邮政银行按照存款人要求完成了两笔存款业务。本案中,程先生称其存入户名为王某的邮政储蓄卡是挂失的卡,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事发时间为2010年6月29日,而程先生起诉时间为2011年9月6日,距事发之日间隔一年有余,邮政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对营业场所的监控录像保存30天的记录期限并无不当,且依据账户查询清单可知,本案所涉邮政储蓄卡的账户状态在事发当日属于正常,并未存在挂失或冻结状态,故对于程先生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邮政银行系依照程女士的相应指令进行操作,虽然两张存款凭单中“用户填写”一栏均为空白,但“机打记录”部分已对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细节进行了完整记载,程女士亦先后在两张存款凭单“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处代表程先生对存款行为予以确认。据此,邮政银行虽未要求客户在“用户填写”一栏对相关事项进行填写,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有瑕疵,但该瑕疵与程仕胜所诉损失并不存有因果关系。现因诉争款项已经存入王某账户,邮政银行无权单方撤销该两笔交易。据此,邮政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未存在违反客户指令进行操作的行为,亦未存在违约情形。最后,法院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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